共同居住人能否要求分取拆迁补偿款
导读:
依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住宅房屋的使用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给予拆迁补偿,依照该《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拆除住宅房屋的使用权人是指在北京市有常住户口、在拆迁范围内长期居住并且按照国家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的公民。在北京市,住宅房屋的使用人,包括房屋的承租人和其他共同居住人。
在拆迁实践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通常由房屋的承租人或者户主在拆迁补偿协议书中的被拆迁人处签字或者盖章,因此许多户主或者承租人认为拆迁补偿款只能由户主或者承租人自由支配,其他共同居住人无权过问。
例如:李先生与其父亲、母亲、妻子、女儿居住在北京市某胡同34号院二间房管所的公房中,该房屋使用面积为14平方米,承租人和户主均为李先生的父亲,1999年7月经房管局批准,某房地产公司在该地区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拆迁,1999年8月,李先生的父亲与拆迁单位签订了拆迁协议书,房屋补偿款合计为20多万元。李先生的父亲不同意用该款购买房屋,因此一家人自拆迁后一直承租北京市丰台区某村的房屋居住,2000年3月,李先生的父亲未与家里人协商,将该款擅自投入股市炒股,家人发现后制止时,李先生的父亲说拆迁补偿款应当由其支配,儿女无权过问。李先生的父亲的说法显然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不一致,也与拆迁补偿协议书的规定不一致,按照拆迁办法的规定,拆迁补偿款是补偿给居住在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的,按照李先生父亲签订的拆迁协议书之规定,被拆迁人也包括了除李先生父亲之外的其他人,因此李先生的父亲不能以拆迁补偿款是补偿给户主或者承租人的为由自己支配拆迁补偿款。
那么,李先生能否要求分取拆迁补偿款呢?
根据拆迁补偿办法的精神,拆迁补偿款是补偿给被拆迁人以解决被拆迁人的居住房屋的问题的,因此,如果家庭成员均同意不再购买房屋且被拆迁人有房屋居住的,则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可以自由分配,如果有一个家庭成员不同意随意拆分拆迁补偿款,则该款一般只能用于购买房屋以由大家共同居住。因此拆迁补偿款如果家庭成员不同意拆分的,一般不能拆分。
如果家庭成员之间因拆迁补偿款的的使用问题发生争议怎么处理呢?
拆迁补偿款的使用发生争议时,家庭成员之间经协商不能解决的,有争议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2000年09月23日 《 精品购物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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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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