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租金给付期限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导读:
现在不少租赁合同常常没有约定租金给付的期限,当发生争议的时候,怎么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一个问题。
对此,目前有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是债权成立之时,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是《合同法》第161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此处的同时即属于债权成立之时。
一种认为,诉讼的时效起算只能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要求、且履行宽限期届满之第二日开始计算。法律根据是《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合同法》总则对《合同法》分则起到指导的作用。《合同法》第61条所规定“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法律上被称为宽限期。法律所规定的宽限期与履行期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这样对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也是很周到的,如果以债权成立之时计算,那么在租期很长的时候,这个诉讼实效很可能就过了。一般以提出支付开始计算也比较符合社会的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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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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