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约定,出租人负有维修义务吗?
导读:
问:林先生与房东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由林先生承租王某一处住房。租赁期间,因为该房屋房龄较久,因此多次发生漏水等维修问题,林先生为此曾多次与房东联系,要求其进行维修。但是房东表示,当初要不是房屋陈旧,他不会以现在的低廉价格出租,因此房屋维修应该由林先生自己解决。问:林先生能否要求房东履行维修义务?
答:对于承租期间的房屋维修问题,首先,要看租赁合同的约定。若林先生与王某的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林先生承担维修义务,那么林先生将无法向王某主张权利。
若林先生与王某之间的合同对房屋维修没有约定,同时,房屋的漏水等现象也并非因林先生不当使用造成的,那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王某以房屋出租价格低廉作为逃避该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此,林先生可以要求王某限期维修,若其拒绝,林先生可以自行维修,同时要求王某承担维修费用。(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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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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