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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规则有哪些内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11-19 22:24:56 人浏览

导读:

证券交易,是指证券持有人依照交易规则,将证券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证券交易是一种已经依法发行并经投资者认购的证券的买卖,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特定权利的买卖,也是一种标准化合同的买卖。那么证券交易规则有哪些内容,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证券交易,是指证券持有人依照交易规则,将证券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证券交易是一种已经依法发行并经投资者认购的证券的买卖,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特定权利的买卖,也是一种标准化合同的买卖。那么证券交易规则有哪些内容,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证券交易规则有哪些内容

  一、交易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休假日除外)

  上午9:30--11:30

  下午1:00--3:00

  二、竞价成交

  (1)竞价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价格较高的买进委托优先于价格较低买进委托,价

  格较低卖出委托优先于较高的卖出委托;同价位委托,则按时间顺序优先。

  (2)竞价方式:上午9:15--9:25进行集合竞价(集中一次处理全部有效委托);上午

  9:30--11:30、下午1:00--3:00进行连续竞价(对有效委托逐笔处理)。

  三、交易单位

  (1)股票的交易单位为“股”,100股=1手,委托买入数量必须为100股或其整数倍;

  (2)基金的交易单位为“份”,100份=1手,委托买入数量必须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3)国债现券和可转换债券的交易单位为“手”,1000元面额=1手,委托买入数量必须为1

  手或其整数倍;

  (4)当委托数量不能全部成交或分红送股时可能出现零股(不足1手的为零股),零股只能委

  托卖出,不能委托买入零股。

  二、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1、会员大会为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的职权主要有:制定证券交易所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通过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证券交易所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决定证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项。

  2、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3年。理事会的职责主要包括: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拟定、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聘任总经理和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副总经理;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方案;审定对会员的接纳与处分;根据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等等。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1至3人;总经理与副总经理的任期为3年。总经理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管理工作,是证券交易所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责。

  3、专门委员会主要有上市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上市委员会由13名委员组成(律师、注册会计师、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会员和外地会员代表各2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各位派1人;证券交易所理事长、总经理;证券交易所其他理事1人,其职责主要有审批股票的上市及拟定上市规定和提出修改上市规则的建议。监察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会员2人,外地会员4人、律师注册会计师各1名;理事1名),每届任期3年,其主要职责有:监察理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情况;监察理事、总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情况;监察证券交易所的财务情况;等等。

  三、什么是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是指证券持有人依照交易规则,将证券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证券交易除应遵循《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规则,还应同时遵守《公司法》及《合同法》规则。证券交易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上市交易,是指证券在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挂牌买卖。凡经批准在证券交易所内登记买卖的证券称为上市证券;其证券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称为上市公司。另一种形式是上柜交易,是指公开发行但未达上市标准的证券在证券柜台交易市场买卖。众多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了股票,但不是所有的股票都可以自由上市或上柜交易的。股票要上市或上柜交易,必须按一定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才能上市或上柜自由买卖。已上市股票如条件变坏,达不到标准,证券交易所可以停止其上市资格。一、证券交易的特点1、证券交易是特殊的证券转让证券转让是指证券持有人依转让意思及法定程序,将证券所有权转移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其基本形式是证券买卖。在广义上,证券转让还包括依照特定法律事实将全部或部分证券权利移转给其他人的行为或者设定证券质押行为等。所谓依照特定法律事实发生的转移,包括因赠与、继承和持有人合并等发生的证券权利转移;所谓设定质押,为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证券作为债务担保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30条,证券交易主要指证券买卖,即依照转让证券权利意思而发生的转让行为。2、证券交易是反映证券流通性的基本形式流通性是确保证券作为基本融资工具的基础。证券发行完毕后,证券即成为投资者的投资对象和投资工具,赋予证券以流通性和变现能力,可使得证券投资者便利地进入或者退出证券市场。不同证券的流通性存有差异,股份公司依法发行和上市的股票,除社会公众股股票可依照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交易规则自由转让外,公司发起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法定期限内不得转让,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流通性受到影响。3、证券转让须借助证券交易场所完成证券交易场所是依法设立、进行证券交易的场所,包括进行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及依照协议完成交易的无形交易场所。前者如国际上著名的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和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属于集中交易场所。后者如美国全美证券商自动报价系统(NASTAQ)以及各国的店头交易场所,我国场外交易场所主要包括原有的STAQ和NET两个交易系统。4、证券交易须遵守相应交易规则为确保证券交易的安全与快捷,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与发展,我国颁布和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证券法》是调整证券交易的特别法,《公司法》对股份及公司债券转让也规定有原则性规则,《合同法》作为调整交易关系的一般法律规范,同样适用于对证券交易关系的调整。其他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银行法》、《保险法》和《刑法》也直接或间接地调整着证券交易关系。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自律性规范,也具有法律约束力。二、证券交易的方式早期证券交易主要采取现货交易方式,但随着商品经济及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交易形式呈现出由低级向高级、由简单向复杂、由单一向复合的发展趋势。各国证券交易方式的分类标准出现多元化趋势,既可按单一标准分类,也可兼采多种标准分类,并形成了现货交易、信用交易、期货交易和期权交易等并存的交易形式。1、证券现货交易现货交易是证券交易双方在成交后即时清算交割证券和价款的交易方式。现货交易双方,分别为持券待售者和持币待购者。持券待售者意欲将所持证券转变为现金,持币待购者则希望将所持货币转变为证券。现货交易最初是在成交后即时交割证券和钱款,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典型形式。在现代现货交易中,证券成交与交割间通常都有一定时间间隔,时间间隔长短依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日期确定。证券成交与交割日期可在同一日,也可不是同一日期。在国际上,现货交易的成交与交割的时间间隔一般不超过20日。如依现行的T+1交割规则,证券经纪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应在成交后的下一个营业日办理完毕交割事宜,如果该下一营业日正逢法定休假日,则交割日期顺延至该法定休假日开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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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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