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要件
导读:
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改变合同主体的法律行为。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债权和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
1.须有有效存在的合同权利,且转让不改变该权利的内容
合同权利的有效存在,是合同权利转让的根本前提。以不存在或者无效或者已消灭的合同权利转让的,即为标的不能,转让合同无效。不过,已罹诉讼时效的合同权利尚有债务人清偿的可能,故可成为转让的对象。还有,因可以撤销的合同所生合同权利,在该合同被撤销之前,该合同权利仍为有效,故可成为转让的标的。如果让与人即为享有撤销权的人,其转让合同权利的行为可视为撤销权的抛弃,此时转让的合同权利即可视为确定有效的合同权利;如果撤销权人为债务人,债务人于撤销权行使期限内行使撤销权从而使合同权利消灭的,成立让与人的不能履行。在这两种情形下,转让人均应担保其转让的合同权利有效。
转让合同权利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否则转让无效。即使免除债务人的部分合同义务,也不能由让与人和受让人自行在转让合同中约定,而应直接向债务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总之,转让合同权利不得改变该权利的内容。
2.转让人与受让人须就合同权利的转让达成协议
转让合同权利为处分行为,因此让与人首先应有转让合同权利的权限,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转让或受让合同权利的,须由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转让合同还必须符合其他有效要件,如存在无效原因时,合同无效;存在可撤销原因时,撤销权人可以撤销它。
3.被转让的合同权利须具有让与性
合同权利须具有让与性方可被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以及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是被禁止转让的(《合同法》第79条)。例如,租赁权不允许擅自转让。
4.转让合同权利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办妥这些手续方能生效。(《合同法》第88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