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撤销合同的“重大误解”
导读:
根据(合同法)第54条划定,因重大曲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曲解人)有权哀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申请其撤销合同。另外,撤销权的行使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假如对方未反对撤销权人作出的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因为可撤销的合同属于效力不决的合同,因此曲解人行使撤销权必需在划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变为有效的合同。为此,(合同法)第55条划定:具有撤销权确当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确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抛却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4、曲解是曲解人的非故意行为。在此不答应当事人以重大曲解为借口,而实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来撤销合同。
3、曲解是由曲解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这也是曲解和欺诈、胁迫及乘人之危的主要区别之一。即曲解人的错误熟悉不是源于对方当事人的遗错行为,而是因为自己的不谨严。
2、曲解人由于曲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曲解人的曲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1、必需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曲解。假如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曲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曲解。
构成重大曲解必需具备以下4个要件:
5、对标的物数目、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曲解。假如对上述的曲解造成了曲解者重大损失确当归属重大曲解,假如未造成曲解者重大损失则不属重大曲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曲解。如将假货当作真迹,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即属重大曲解。但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发生的曲解不属重大曲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曲解。如将冷冻机曲解为冷藏机。由于对标的物品种的曲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曲解,所以将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曲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归属重大曲解。
2、对对方当事人的曲解。期近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曲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曲解,由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详细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曲解则显著属于重大曲解。
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曲解。由于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曲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反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曲解应属重大曲解。
重大曲解主要有以下5种:
所谓重大曲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题目的意见第71条划定,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目等的错误熟悉,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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