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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五十四条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12-16 02:08:08 人浏览

导读:

合同法五十四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遇到某些情况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如: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更多关于合同法五十四条是什么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合同法五十四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遇到某些情况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如: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更多关于合同法五十四条是什么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合同法五十四条是什么

  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撤销权主观要件

  (一)债务人的恶意。恶意有意思主义与观念主义的界定分歧。按意思主义,债务人在行为时须有诈害的意思。按观念主义,债务人须明知有损债权人的权利,以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加其无资历状态为已足。

  (二)受益人的恶意。受益人,《合同法》中称为“受让人”(第74条第1款后段),在《合同法解释(一)》中称为“受益人或者受让人”(第24条),是指基于债务人的行为而取得利益的人。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或者取得一定财产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已经认识到了该行为对债权损害的事实。至于受益人是否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或者是否曾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不再考虑之列。

  (三)转得人的恶意。在有些立法例上,定有转得人。所谓转得人,指由受益人取得权利的人。

  三、撤销权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的比较

  在考察两种撤销权的区别时,最自然的方法是考察其法律基础。可变更、可撤销行为的撤销权是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首先,两种撤销权的权利人不同。可变更、可撤销行为的撤销权的权利人是享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双方都有权撤销,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的情形下,受损害方有权撤销;而就被撤销的民事行为而言,撤销权的权利人不是民事行为当事人,而是与此行为有利益关联的第三人,是作为债务人的债权人。

  其次,两种撤销权的对象是不同的。可变更、可撤销行为的撤销权所保护的是民事行为当事人正常地缔结契约、缔结正常的契约的权利,归根到底,是民事行为当事人自由、平等、合理的意思表达与合同自由等基本民事权利。一般也称为合同撤销权。而撤销权所保护的对象直接指向债权人的债权效力,或者说债权实现的可能。所以也可称为债权人撤销权。简言之,可变更、可撤销行为的撤销权以取消民事行为的效力来保护撤销请求人的基本民事权利,而撤销权以取消民事行为的效力来保护债权人的债权。

  再者,两种撤销权的实现途径不同。可变更、可撤销行为的撤销权的实现途径是,请求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而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方式,《合同法解释一》第23—26条规定了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最后,行使条件不同。撤销权行使的情形是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处分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其财产的行为,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可变更、可撤销行为的撤销权行使条件是重大误解、显示公平和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损害对方利益前提下。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核合同内容和主体资质。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合同法五十四条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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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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