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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怎么划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8 14:06:27 人浏览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合同在订立过程中,通常会遇到一些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出现,所以,我们需要了解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知识。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缔约过失责任怎么划分?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合同在订立过程中,通常会遇到一些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出现,所以,我们需要了解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知识。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缔约过失责任怎么划分?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缔约过失责任怎么划分

  缔约过失责任分为二大类,一为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二为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具体有如下几种:

  1、擅自撤回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2、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项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

  3、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的缔约过失责任;

  4、其他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5、合同无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6、合同被更变、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7、无权代理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 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 才有可能承担责任。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而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

  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费用,这是因为缔约人自身判断失误造成的,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并且,责任的大小与过错的形式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其落脚点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而非行为的本身。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三、怎么区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1、产生的前提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是以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前提,其义务群的构成均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无论是否合同成立或存在,只要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且符合法律的规定要件,就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是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与有效为前提,义务群由合同约定产生。

  2、责任确定的原则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以当事人过错为前提,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以当事人履行不适应,不强调主观过错,实行严格责任。

  3、责任形式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一种,即损害赔偿,违约责任的形式较多样性,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等。

  4、赔偿范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中,权利人所请求的赔偿利益的损失,违约责任包括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和期待利益的损害。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缔约过失责任怎么划分的内容,由此可知,缔约过失责任分为二大类,一为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二为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如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发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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