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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的阴阳合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7 20:46:16 人浏览

导读:

阴阳合同在很多行业都可能出现,主要是指双方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不同内容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那么建设工程中的阴阳合同是什么样?建筑工程阴阳合同有效吗?针对以上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阴阳合同在很多行业都可能出现,主要是指双方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不同内容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那么建设工程中的阴阳合同是什么样?建筑工程阴阳合同有效吗?针对以上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建设工程中的阴阳合同

  1、以备案的中标合同结算

  (1)根据法律规定,必须经过招标投标的工程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双方在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招标文件签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无论私下签订的合同是否由双方自愿达成的、是在招标合同签署之前还是之后订立的,均属无效合同,结算款的计算应以备案中的中标合同结算。

  (2)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自愿招标的情况,但我们认为自愿通过招标发包的当事人应该遵循招标法的相关规定,若订立阴阳合同,也应该按备案的中标合同结算。

  2、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

  (1)在实践中,阴阳合同效力的认定在全国各地的判法不尽相同,这主要是考虑到最高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并没有直接否认“阴合同”的效力,但又存在着无强制规定需投标或两个合同无效的情况。

  (2)大多数省份高院颁布的指导意见认为,出现这两种情况时,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为结算依据,除非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当事人在签订阴阳合同时,需查询当地高法的指导意见,避免利益受损。

  3、对实质内容的变更,才是订立了阴阳合同

  (1)并不是所有的合同变更都不被允许,建设合同中包括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等条款。双方只有对工程质量、工程期限和计价方式变更,才是对合同的实质性变更。

  (2)若工程因客观因素导致工程量、工程价款、工期变更,属于工程建设中不可避免的情况,法律保护这种情况下双方另外订立的补充书面文件。

  4、处以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1)如果需要招标才能建设的工程,试图通过订立阴阳合同逃避监管,则会被处以项目合同金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无需招标工程的双方当事人,若订立的阴阳合同触犯《税收征收管理法》时,其应承担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司法没有一律否定阴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应该遵从法律的规定,接受政府的监管,按照规定纳税。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阴阳合同的类别

  (一)签订在中标之前的“阴合同”

  招标人在招、投标之前,与潜在的投标人就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要求潜在的投标人对工程价款、付款条件、垫资、让利等做出书面承诺;有的已选定了施工者,并签订了包括工程价款、垫资等内容的协议书;甚至有的在实行招标投标之前施工者就已进场施工。当设定了投标条件或圈定中标人之后,建设方再按照政府部门的监管要求举行招、投标,签订用于备案的合同。

  招标人在招标之前与施工方签订的协议书,或施工方出具的承诺书,与中标后签订的备案合同肯定会有实质差异,否则双方不至于如此大费周章。这一行为实质是规避建设工程招、投标,逃避政府监管,属虚假招、投标,不仅违反招标投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对其他投标人而言,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签订在中标之后的 “阴合同”

  绝大部分的“阴合同”是签订在中标之前,但仍会有大量“阴合同”也会签订在中标之后。根据招标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双方签订一份备案的合同,事后根据双方协商又对备案合同进行实质性内容的更改,签订实际履行的补充协议。

  现实中部分情况下是建设方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迫使施工者接受不合理要求,订立与招、投标文件、中标结果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如工程款的结算,工程款的支付时间等。但有时施工者反过来会处于优势地位,施工者千方百计中标取得项目后,利用建设方工期紧等不利情况,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对招、投标文件、中标结果进行修改。于是双方在签订合法的“阳合同”之后,又另行签订“阴合同”。还有些时候招标人和中标人为了共同的利益,对原合同进行实质性内容的修改。

  同时,也可能存在个别合同当事人通过合同倒签的形式,将本签订在招投标之前的合同通过倒签合同签订时间,从而在表面上看是在招投标之后双方达成了补充协议,对招投标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但该种情形实质上应归于“阴合同”签订在中标之前的类型。

  (三)同时签订的“阴阳合同”

  即双方依照招标、投标文件形成的条款内容签订一份建设施工合同用于备案,而又同时在私下签订一份与备案合同的实质内容有差异的合同用作实际履行,这两份实质内容不同的合同在同一天签订且难以确定先后顺序。该种情形下,也无外乎,在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就已经达成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默契”或者签订之后就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调整。虽然形式上是同时签订,但绝大部分情况是双方有事先的“默契”,一般应归结为“阴合同”签订在中标之前的类型。

  三、建筑工程阴阳合同有效吗

  1、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垫资合同,政府部门规定一直是不予备案的,在司法解释后政府有关部门开禁,垫资合同给予备案,已能成为“白合同”。

  2、当事人签订中标合同后,如果出现了变更合同的法定事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合同或签订不同协议。但是合同变更的内容或补签订协议,应当及时到有关部门备案,而正常合同的变更司法解释1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规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文件确定,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此种情况下无需备案,另外合同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正文的内容,如是主合同的一部分,其内容是对主合同的补充并不存在与主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情况,虽未经备案,但不影响效力”。如果未到有关部门备案,就不能成为结算的依据,如何后续备案也需要有关行政部门及时出台相应的管理制度。

  3、“黑合同”以补充合同形式出现,但并不因此可以改变“白合同”中对仲裁协议的约定。“白合同”中的仲裁协议仍然可以对补充合同形式的“黑合同”具有约束力。

  4、“黑白合同”普遍存在施工企业到底如何应对,司法解释目的是为了与《招标投标法》第46条禁止性规定相一致。使招投标程序确定的实质性内容落实到合同中去,确保当事人按该实质性内容履行,【应当招标的工程(国发改委)3号令】,至于其他不属于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签订“黑白合同”发生纠纷时,以那一份合同为准,应依《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有时间先后的,以后签订的合同为准,没有时间先后、不能证明时间先后或虽有时间先后但双方履行的是先签订的合同的,则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既无时间先后,又无法证明实际履行情况的,则以备案的合同为准。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建设工程中的阴阳合同”等法律知识。相信大家对于建设工程中的阴阳合同应该都有了基本的了解。综上所述,虽然法律没有一律否定阴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应该遵纪守法,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按时纳税。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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