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纠纷判决书范本
导读:
民事案件纠纷在我们日常的生活中很常见,其中包括房产、债权债务等纠纷,有些会因为买房交纳定金之后产生合同纠纷,此时通过法院受理的,法院会下达判决书。那么,本文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定金合同纠纷判决书范本?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沪0117民初9021号
原告:曹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庭某,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xxx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基房产”)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被告xx房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庭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曹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定金合同;
2、判令被告返还定金5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0日,原、被告签订定金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明华路1077弄象屿怡庭4幢XX号2层01室出售给原告,建筑面积82.45平方米,单价为27,963元,总房价为2,305,549元,原告同意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5万元,预订期7天,原告应于2016年3月27日前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明华路1077弄售楼处与被告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本合同预定期内,除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情形外,被告拒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原告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合同第七条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原告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被告应全额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定金:1、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房屋交付、房屋质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
2、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合同第八条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被告应双倍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定金:……2、被告未告知原告签订本合同前该房屋已存在的抵押、预租、查封等事实的。同日,原告签订承诺书一份,载明原告定购了涉案房屋,并已支付定金5万元;
在签署象屿上海年华(《象屿怡庭》)定金合同时原告已了解如下事宜:
1、充分了解并接受象屿上海年华(《象屿怡庭》)《预售合同》合同正文及补充条款、局部装修改造合同及局部装修委托书所约定的内容;
2、充分了解上海市关于购房商品房的有关限购政策。定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定金5万元。被告承诺协助原告办理商业贷款事宜,但被告最终未能协助办理成功。现双方对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关于交房时间、房屋质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又产生争议,原告在2016年3月27日之前一直去被告售楼处,但难以协商一致;涉案房屋的抵押尚未涤除,被告也没有如实告知原告;原告根本没有看过预售合同,也没有签订预售合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定金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xx房产辩称:同意原告关于解除定金合同的诉请,但不同意返还定金的诉请。其承认原告主张的双方签订了定金合同,原告支付了5万元定金,涉案房屋在2016年4月13日未涤除抵押的事实。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支付部分定金时,出示了缴税满10年的记录,以证明其符合购房政策。支付定金后,原告却又以其不符合新的购房政策为由拒绝签订预售合同。原告并未对面积误差处理、房屋交付、房屋质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提出异议,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预售合同违反了定金合同的约定。
被告已经向原告出示了预售合同的正文及补充条款,尽到了提示义务,预售合同样张附件四中载明了涉案房屋存在在建房屋抵押,被告告知过原告涉案房屋存在抵押,一旦房屋建成,抵押即可涤除,且根据被告查询的最新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涉案房屋的抵押已经于2016年4月19日注销。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被告提供预售合同样张、局部装修改造合同、局部装修委托书,拟证明2016年3月20日原告至被告处签订承诺书约定的内容是属实的;预售合同中显示存在抵押,故原告也已经告知了被告涉案房屋存在抵押。原告对于局部装修改造合同和局部装修委托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系被告自行制作,原告并没有见到过;对于预售合同样张,双方对于房屋质量、交付问题口头没有协商一致,原告也没有细看,故真实性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原告的主张与其签署的承诺书载明的内容相悖,本院依据承诺书认定,原告充分了解并接受象屿上海年华(《象屿怡庭》)《预售合同》合同正文及补充条款、局部装修改造合同及局部装修委托书所约定的内容。
本院认为:
原、被告签订的定金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诉请要求解除定金合同,被告亦予同意,故对原告的相应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未告知原告涉案房屋存在抵押,对于诸多合同条款无法达成一致而无法签订预售合同。本院认为,预售合同中明确载明了涉案房屋存在抵押,原告承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预售合同,原告的主张与其承诺相悖,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返还定金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曹某某与被告xxx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0日签订的《定金合同》;
二、驳回原告曹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曹某某负担525元(已付),被告xxx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某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邵某某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定金合同纠纷判决书范本的内容,定金合同纠纷判决书是由法院出具的,具体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判决的结果,当事人如果没有异议的,需按照判决执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的法律问题,可以联系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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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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