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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哪些需要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4 09:05:17 人浏览

导读:

俗话说金窝银窝不如自己的狗窝,家是安身立命之处,住得安心和舒心才是最重要的,买房子不容易但租房就比较简单了还省事,但不可大意,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要注意什么?常见的房屋租赁纠纷有哪些?房...

  俗话说“金窝银窝不如自己的狗窝”,家是安身立命之处,住得安心和舒心才是最重要的,买房子不容易但租房就比较简单了还省事,但不可大意,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要注意什么?法律快车小编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常见的房屋租赁纠纷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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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转租,承租人、次承租人返还房屋租赁物的义务

  1、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2、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有权请求次承租人腾房;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逾期腾房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

  房屋租赁合同最长期限是多少年?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1、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最长20年,是指当事人每次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并非指数次签订租赁合同或者数份租赁合同的总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

  2、房屋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续订租房屋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3、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并非整个租赁合同无效;而是超过20年部分租赁期限无效,也就是租赁期限按20年计算。

  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出租房屋存在权利瑕疵的,出租人应当保证出租房屋交付后不因第三人主张对出租房屋享有权利而导致承租人不能对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义务。

  1、因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2、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3、出租房屋交付后才存在的权利瑕疵,以及出租房屋交付前即存在且承租人知情的权利瑕疵,则不构成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小编在上文为您介绍了几个常见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这也是签订合同时要注意的,不仅要了解好房屋的真实情况是否与合同有误,还要了解房屋的相关产权证书是否齐全,是否有相关的权属保障,租房时不可盲目也不可大意。

  (责任编辑:岸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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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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