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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起纠纷,电话调解暖人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0 13:38:09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法律快车获悉,在2013年4月17日,襄城县法院七里店法庭上演着这样感人的一幕。“保险合同起纠纷,电话搭起连心桥;司法为民办实事,倾情调解暖人心”原告王某亲切的握住李法官的手,激动的说。以下是相关内容报道。

  核心提示:法律快车获悉,在2013年4月17日,襄城县法院七里店法庭上演着这样感人的一幕。“保险合同起纠纷,电话搭起连心桥;司法为民办实事,倾情调解暖人心”原告王某亲切的握住李法官的手,激动的说。以下是相关内容报道。

  2013年4月12日,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成功用电话调解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李法官给原、被告联系三十余次,倾心的给原、被告讲法律、做工作,最终使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2013年4月17日,当事人双方来到法庭签调解协议:被告保险公司于2013年5月1日前赔偿原告王某车辆损失费83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次性了结。

  事情的起因还要从2011年12月25日王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说起,在该事故中,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在妥善处理事故赔偿责任后,王某以其投保有车辆损失险为由,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但保险公司以王某自行鉴定、修理车辆侵犯保险公司合同利益为由拒绝向王某理赔。王某无奈,于2013年3月20日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李法官接到案件后,认为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有调解的可能性,立即拿起电话通知被告保险公司和原告王某进行调解。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的车辆损失系原告单方委托鉴定,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合同权益,原告的鉴定意见不应成为原告主张损失的有效证据材料,申请重新鉴定,但本案争议车辆属于营运车辆,事发后为了降低损失、尽快恢复正常的营运状态,原告已经自行维修了车辆,维修项目、配件更换已经无迹可寻,重新鉴定也难以实施,案件进入僵局。李法官认为,重新鉴定难以实施且可能将这一个简单的案件拖时间更久,增加当事人诉累,不利于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李法官以保险公司服务群众的理念为切入点,以理赔与调解的衔接为着重点,通过将近一个月的时间不懈努力,于2013年4月12日原被告双方在电话沟通中达成一致意见。今天,原、被告来到法庭,签署调解协议。

  为了让诉讼服务更具人性化、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近年来襄城县法院积极创新举措,对确有不便的当事人进行案件的跨区域调解审理。通过长途电话调解、传真司法确认、电子邮件送达等先进科技手段,跨区域调解案件,实实在在地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赢得了广泛赞誉,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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