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分析
导读:
根据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时起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也不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在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情形下的起算时间。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qijian)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qijian)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般保证中,若保证期间届满前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得以免除,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也就失去意义。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若保证期间届满前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即使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都不会引起保证期间的中断,保证期间一旦届满即发生免除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效力,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也失去意义。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及《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在一般保证,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随主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导致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债权人就主债务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债权人向主债务人提出要求其履行债务的请求;
(3)主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一般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以及保证人同意履行保证义务和债权人就保证债务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些事由也导致一般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但是,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并不随主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
保证期间又称保证责任的期限,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保证人仅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超过该期限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也即,保证期间是保证人对已确定的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债权人只能在此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请求权。为了保护保证法律关系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都应当确定一个保证期间。
理解保证期间应注意以下几点:
1从债权人角度来看,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应当积极行使权利的期间。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因保证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是特殊方式,即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法律对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没有特殊的要求,只要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就符合法律要求。对债权人而言,保证期间的意义是,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不依法定方式积极行使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告免除。
2从保证人的角度来看,保证期间是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期间。从整体上看,保证期间着眼于保护保证人的利益,即通过促使债权人尽快行使权利,以避免保证人无限期的等待,使保证关系尽快结束。
3保证期间既可以是约定期间,又可以是法定期间,但约定期间具有优先效力。只是在约定的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时或者没有约定时,才适用法定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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