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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可向商家最终解释权说“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6 13:40:16 人浏览

导读:

商家在打折促销、办卡时总不忘在宣传单的最后留下一行小字解释权归本店(公司)所有。看似微不足道的一句话,却使消费者在权益受损或遇到消费陷阱时,遭遇维权尴尬。记者获悉,这种状况在不久将得到改善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规定,商家在打折

  商家在打折促销、办卡时总不忘在宣传单的最后留下一行小字——“解释权归本店(公司)所有”。看似微不足道的一句话,却使消费者在权益受损或遇到消费陷阱时,遭遇维权尴尬。记者获悉,这种状况在不久将得到改善——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规定,

  商家在打折促销、办卡时总不忘在宣传单的最后留下一行小字--"解释权归本店(公司)所有"。看似微不足道的一句话,却使消费者在权益受损或遇到消费陷阱时,遭遇维权尴尬。记者获悉,这种状况在不久将得到改善--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规定,合同一方不得有单方面解释合同的权利。

  不平等格式条款是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重要原因之一。近日,四川省工商局相关人士就《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如何界定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禁止内容以及备案、公示等内容进行了解读。该局同时提醒消费者,今后如再遇到"解释权归本店"、"赠品恕不退换"等不平等格式条款,可及时向工商机关申诉、举报。

  明确格式条款的界定范围

  据了解,《条例》于今年7月24日经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1月1日施行。《条例》共9章54条,其中第四章"格式条款监督"共12条,对格式条款的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何为格式条款?《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条例》同时规定,工商机关负责监督格式条款的制定、使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监督格式条款的使用,依法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合同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理。

  四川省工商局合同处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为加强对格式条款的监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该局根据《合同法》、《条例》等专门制定了《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格式条款的相关问题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该《办法》将于11月1日随《条例》同时施行。

  以消费者能否轻松识别哪些条款为格式条款为例,该负责人谈到,《办法》在《条例》第十五条的基础上明确了格式条款的界定范围,即:商业广告、店堂告示、说明、须知、凭证、单据、通知、声明等书面、视听资料或计算机数据的内容,涉及交易内容或当事人权利义务并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均为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不得有悖公平原则

  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业组织通过制定本行业通用合同文本、格式条款来维护整个行业利益,类似现象至今仍不少见。据四川省工商局合同处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条例》和《办法》的实施,此类现象今后将会得到有效遏制。

  记者注意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对合同对方当事人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而《办法》中也规定,"行业组织制定本行业通用的合同文本中含有格式条款的,视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接受工商机关和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该负责人介绍说,格式条款是否有悖公平原则是工商机关审查、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凡免除或减轻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以及排除对方权利的内容,均不得进入格式条款。

  免除或减轻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的条款内容包括哪些呢?《条例》第十八条予以明确,即: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故意或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依法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保证责任,依法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合同附随义务应承担的责任,法定举证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条例》第十九条同时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3种"加重对方责任"的内容,即: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承担应由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违反法律、法规加重对方责任的其他内容。此外,格式条款中还不得含有排除对方选择交易对象、依法变更、解除或撤销合同以及请求赔偿等权利。

  对8类合同实行强制备案

  记者了解到,格式条款备案是指对格式条款进行审查并加以记载的监督制度,是工商机关对格式条款依法进行监督的重要方式,包括强制备案和自愿备案两种情形。根据《条例》规定,自11月1日起,四川省将对8类含有格式条款的涉及民生、重大经济活动的合同文本实行强制备案。

  另据介绍,针对自愿备案范畴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可在任意时间向备案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备案后需变更的,提供方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变更备案,但未办理变更备案的,不得继续使用备案文本的名义或编号。

  记者注意到,《条例》及《办法》对格式条款的变更、修改、公示等作出了明确规定,针对应当备案未备案并使用、未按要求修改并备案等违反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制度的行为,逾期不改正的提供方,将被工商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工商局合同处有关负责人最后提醒说,诸如"解释权归本店"、"赠品恕不退换"等常见不平等格式条款,含有免除或减轻提供方责任的内容,因此已不同程度涉嫌违反《条例》相关规定。消费者今后如再遇到类似情况,可及时向工商机关申诉、举报。工商机关在受理申诉、举报后,将于30日内将办理情况反馈给申诉人或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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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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