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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示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6 11:20:16 人浏览

导读: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原告郑州市金程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某丽、朱某敏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州市某某货运有限公司诉称:2006年2月23日,原告与被告朱某丽签订《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合作开发渑池

  河南省郑州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郑州市金程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某丽、朱某敏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州市某某货运有限公司诉称:2006年2月23日,原告与被告朱某丽签订《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合作开发渑池、义马等货运市场,由二被告共同经营渑池、义马货运专线。双方在合作期间,二被告共计拖欠原告款项283607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支付,现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欠款283607元并支付迟延支付期间的利息10339.84元。

  本院认为:原告依据2006年2月23日与被告朱某丽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起诉被告朱某丽、朱某敏,要求二被告承担还款责任,但该《合作协议书》中朱某丽的签名不是朱某丽本人所签,原告称朱某丽的签名系被告朱某敏代签,但被告朱某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无法对其字迹进行鉴定,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合作协议书》中朱某丽的签名系被告朱秀敏代签,且原告提交的货物清单及接货单无被告朱某丽、朱某敏的签字认可并为复印件,故原告所诉被告朱某丽、朱某敏的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市金程货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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