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出具欠条是否一定是职务行为
导读:
在涉及到沙石原料买卖合同的纠纷中,经常存在项目经理与他人签订协议的情况,那么项目经理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比如,如果其签订的协议或出具的欠条内容明确为工程所用,且有单位公章等证明,可以认定为职务行为,但是如果内容不明确,且仅有个人签名,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则不宜轻易认定为职务行为。近日,大丰市法院审结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典型案例。
被告陈某因承建工程,在2006年至2007年期间向原告朱某购买石子、黄砂。2007年6月,双方经结帐,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0万元,当日,被告陈某向原告朱某出具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到朱某砂石款计人民币叁拾万元,今欠人陈某”。此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该款时,被告仅仅偿还过部分货款,另作出过承诺,承诺于一定期限内履行,但一直未实际履行。朱某无奈诉至法院。陈某在庭审中辩称,自己系大丰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某综合楼工程的项目经理,且所买原料用于该工程建设,所以自己和原告发生买卖关系以及出具欠条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欠款应由公司偿还。但陈某一直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被告买卖关系成立有效。被告接受原告的货物后,与原告进行了结帐,明确了欠款数额,并约定了还款时间,被告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归还,被告借故不还,对纠纷的形成负有责任。被告陈某抗辩自己的行为系职务行为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故依法判决陈某偿还原告的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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