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因质量问题退货 消费者无需支付折旧费
导读:
中国法院网讯 施先生新买的手机,用了不到一年就发生故障,修也修不好,调换后同型号手机也还是有问题。商店虽同意退货,却要求顾客支付电池等的折旧费600元。顾客在经消保委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将商店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因手机质量问题发生退货,消费者无需支付附件的折旧费。
施先生于2004年9月26日在沪东某百货公司购买了价格为3270元的诺基亚6600手机一部。但手机用了一年不到,至2005年7月便发生了故障。施先生为此去专卖店维修了三次,却修不好。百货公司于2005年10月8日为施先生调换了同型号手机主机一部。但调换的手机在使用中还是有质量问题。经诺基亚客户服务中心检测,发现手机不读内存卡。检测结果:现场确认,拆机无人为损。由于该手机有质量问题,施先生遂与百货公司协商要求退货,百货公司则表示同意退回手机主机,但称手机的电池板、充电器、内存卡和耳机已过“三包”期,要求施先生支付折旧款660元。施先生不同意,便向市、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消保委进行了调解,但终因双方对手机附件的折旧费金额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2005年12月,施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百货公司退还手机款3270元,并表示愿意支付手机电池板的折旧款1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质量问题致使施先生无法正常使用手机,故施先生要求退货的诉请并无不当。现该手机在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由于电池板、充电器、内存卡和耳机属于该手机的附属物,仅能与此型号的手机同时使用,百货公司要求施先生支付手机附件的折旧费600元,显属不妥。至于施先生自愿支付手机电池板的折旧款100元,与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许。据此,法院判决施先生返还百货公司手机及所有附件;百货公司返还施先生手机款3270元;施先生支付百货公司手机电池板的折旧款100元。
详细可查看:合同法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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