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得利益判决案例
导读:
可得利益判决案例
2004年4月,湖南某公司派业务员到浙江某公司联系产品买卖业务,双方经过商量,签定了1.5--4吨的材料订购合同,价格每公斤395元,期限一年,并且约定在合同期内价格不作调整.2004年底,该材料市场价格猛涨,每公斤价达到619元.浙江公司多次催货,湖南公司明确告知如果按照合同履行存在巨额亏损,只能按照新价格执行.
2005年2月,前往湖南公司,商讨解决方式,但湖南公司仍然以材料涨价表示无法履行合同.2005年4月,浙江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电话再次要求对方在合同前线内履行3.5吨合同,并进行了录音公证,湖南公司态度依旧.
2005年11月依法向湖南某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湖南公司赔偿损失.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在2006年5月作出判决,湖南公司赔偿浙江公司可得利益损失2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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