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婶离婚,卖给侄儿的房子能否收回
导读:
叔婶卖房后离婚
小张在叔叔开办的公司干出纳。考虑到侄子快要结婚却迟迟没买到合适的房子,而自己正好有闲房,于是叔叔张某和婶婶孙某商量后决定,将他们共有的一套房子以6万元的价格卖给小张,但当初买房时没有办理房产证,所以小张买完房子后也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02年11月,小张将买来的房子重新进行了装修。2003年初,小张的母亲见房证迟迟没办理,就找到张某说,已经收了房款,却未办过户手续,不是那么回事。虽然都是亲戚,但按规矩还是该由张某打个收据。听小张的母亲这么一说,张某也觉得在理,于是就补写了一张收款收据。
在将房子卖给小张后,张某和孙某之间却逐渐出现了矛盾。2007年4月,张某和孙某经法院判决离婚。
2008年3月5日,孙某突然找到小张并告诉他,小张现在住的房子是她的,并且她已经将这套房子卖给了别人。限小张在10天内搬出房子,否则后果自负。
面对孙某的“最后通牒”,小张夫妇有些懵了。早在6年前,叔叔和婶婶明明已经将房子卖给了自己,手里也有叔叔写的收据,“婶婶”怎能来要房子呢?
小张并没有交付房子,而是将叔叔婶婶起诉到法院,希望法院能够确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其实,张某和前妻的态度并不一致,他承认自己已经将房子卖给了侄子。而孙某则坚决否认将房子卖给小张,她表示房子是借给小张结婚用的,并不是买卖。
证据链锁定事实
针对孙某的说法,小张拿出诸多证据,用以证明自己已经购买了该房屋。他首先提供的就是叔叔张某书写的收据。再就是一张银行的存款凭条复印件,证实房款交易当天孙某将6万元现金存入了个人账户。
而小张母亲的邻居王某也出庭作证,她证实交易当天正是她陪着小张之母去银行取钱。她亲眼见到小张之母到银行取款后,又将钱交给了孙某,而孙某随后就在柜台前办理了存款手续。当时孙某还向小张之母承诺,她会尽早帮助小张办理产权手续。
除此之外,小张还拿出一份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明他购买的房屋虽然没过户,但叔叔和孙某已经将产权证交给了自己。
对上述种种证据,张某表示认可。但孙某却认为,那份收据是离婚后张某私自书写的,主要目的就是偏袒侄子。她还认为小张之母取款不能证明购房款交到她手上。而且,她存那6万元也与该案无关。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法官认为,小张提供了母亲及孙某的存取款凭证,该证据无论从小张所述的时间上,还是证据本身,都相互吻合,而孙某不能否定同一天与小张之母在银行相互见面并先后存款的事实。证人的证言也印证了小张之母向孙某交付房款的事实,更有张某补写的收据为证。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可以形成证据链条,能够认定小张的确向孙某支付过购房款。
张某和孙某当时作为夫妻,其基于家事的相互代理行为也应当有效。再者夫妻向小张交付土地证的行为也是对买卖关系的认可。该房屋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实该房屋的建筑审批等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建筑的商品房,依法可以买卖。同时根据规定,房屋所有权实行登记发证的制度,该房屋没有办理房权证,应当予以补办,但该房屋原是张某和孙某所有是可以确定的,当事人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所以孙某对房屋买卖反悔的行为有违法律的诚信原则。
最终,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小张与叔叔张某以及孙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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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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