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出具货款欠条产生的纠纷仍为买卖合同纠纷吗?(上)
导读:
【案情】
民间借贷纠纷还是货款纠纷?原告的诉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009年4月22日,宁明县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吴少娟向原告赵社琼支付欠款7490元;驳回原告赵社琼的其他诉讼请求。
1995年,被告吴少娟经营酒店,所需烟酒等多是与原告购买。1998年初酒店因管理不善停业。期间被告欠下原告赵社琼货款9490元,后被告于1998年2月27日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写明:“今欠赵社琼玖仟肆佰玖拾元整。(9490元)”。落款为吴少娟。欠条中未具还款日期。后被告分两次共偿还原告2000元。至今尚欠7490元。双方在交易时亦无约定付款时间。后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吴少娟一直未偿还7490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辩称:一、原告所述的欠款性质是属于货款纠纷而不是民间借贷纠纷。1995年,我与前夫经营酒楼,当时原告经营批发店,平时我们酒店的烟酒等都是和原告购买。二、原告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告最后一次向被告主张权利是1999年,也是原告知道未能全部履行合同义务的部分违约时间。买卖合同履行中债务人出具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是债权人提出付款要求或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3号明确指出“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具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写欠条的次日开始重新计算。”双方对支付价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的同时支付。
综上,原、被告之间是货款支付纠纷,适用的时效为2年,从写下欠条的次日起开始计算。而余下的货款,原告并没有主张权利,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请。
【争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经审理后,存在以下两点争议:1、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还是货款纠纷?2、原告诉请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对争议焦点一:对本案案由的定性问题。被告认为属于货款纠纷,原告认为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对此,经过开庭审理后,原、被告对欠条产生的依据即是基于买卖关系而出具无异议,欠款实为所拖欠原告的货款。原、被告之间经过交易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据此,法院认为,本案是因被告(买方)不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由此所引起的欠款纠纷,应定性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认为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与事实不符,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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