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物品丢失麻烦多 消费者维权不易
导读:
现如今,由于网购邮购等一些非现场消费购物方式的发展,各色各样的快递服务充斥在我们的生活工作中,它让人们真正实现了购物消费足不出户之便,但同时也给消费者带来许多意想不到的麻烦。
未经本人签收 物品遗失赔偿
新区项小姐常常在网上购买衣物化妆品,5月25日,她致电本报,反映新区某家快递公司递送她在网上订购的一套化妆品,接到货时却发现少了一瓶防晒液,价值540元。项小姐并不是直接从快递人员接到物品的,而是快递公司将货物丢给了门卫,再由门卫交到项小姐手中的。项小姐认为防晒液是由于快递公司放在小区门卫造成遗失,应予以赔偿。项小姐多次给快递公司打电话协商解决问题,甚至直接到该快递公司上门反映情况,然而快递公司对此一直不予理睬,也没有采取任何处理措施。项小姐无奈之下投诉至新区消委,要求帮助协调解决该事。
在调解过程中,项小姐拿出了该快递公司在自己网站上所作声明,其中包括“本人签收”及“打开箱子验收货品是否齐全”等条款,指出快递公司在发送货物时,没有按照条款上规定让项小姐亲自签收。在项小姐出具的证据和消委会细心的教育下,快递公司承认了由于自己失误导致了项小姐的损失,并同意项小姐赔偿的要求。但快递公司也表示,由于公司快递员是在认为签收人项小姐不在场的情况下,才交给了门卫,而且门卫也并未当着快递人员的面打开验收物品,所以最终快递公司决定赔偿项小姐200元。
快递物品丢失 消费者维权不易
由于一些快递公司规模较小,可能在运输途中会有一些遗漏或物品损坏的现象,容易产生纠纷。快递物品丢了,该如何维权?这是困扰许多消费者已久的问题。我国曾在2008年1月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快递行业服务标准》,规定了对此类问题的处理办法。该标准规定:快件丢失赔偿应主要包括:快件发生丢失时,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但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对于购买了保价(保险)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应按照被保价(保险)金额进行赔偿;而对于没有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按照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办理。
不过,国家邮政局文件“国邮发〔2007〕116号”中也明确指出“关于快件的赔偿限额,依据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没有购买保价(保险)服务的快件,信件类继续执行按照本次服务费用(不含其它附加费用)的2倍进行赔偿的规定;包裹类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本次服务费用(不含其它附加费用)的5倍。”
许多消费者则认为快递单上的保价条款是格式条款,属霸王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并且不少快递人员没有提请客户注意,应该认定该条款无效;快递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应属运输合同,根据合同的性质,当运单上所记载的物品丢失、毁损或内件不符时,快递公司存在明显过错,未能完整履行合同义务,应当赔偿寄件人实际损失。
司法存在争议 能否举证是关键
工商部门则提醒消费者,在快递丢失物品的投诉中,消费者是否能举证是关键,即消费者能否提供证明存在实际损失的证据,但在现实情况中,有许多消费者在寄运单上往往只是粗略地写上物品的大概类别,没有详细写清楚物品种类和价值,有的消费者甚至只写模糊地写上配件、货品等两字,另外,不少消费者由于一时粗心或者主观上不愿意,没有选择保价快递,在这些情况下,一旦发生快递物品损坏丢失事件,对于消费者投诉或起诉维权都是相当不利的。
不久前,滨湖区消委会就受理了一起类似的投诉,市民王某因为某快递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损坏购买的一块手表,虽然消委会工作人员以《消法》、《合同法》等对该快递公司进行了多次宣传教育,但快递公司坚持己见,不予理赔,甚至宁可消费者走诉讼途径也不愿意破例协商解决,最终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滨湖区消委会不得不终止调解。
即使消费者想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纠纷,但法院在受理这类民事纠纷时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有些获得了全额赔偿的,有些则按责任大小区分赔偿的,更有一些案例仅按5倍运费或根据运单上注明的赔偿限额来赔偿的。一些法律人士表示,这主要是因为《邮政法》与《合同法》的规范冲突造成的,对此类案件是适用《邮政法》还是适用《合同法》,司法上尚存在争议。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网购邮购或者选择快递服务时尽可能选择信誉好、经营规范、证照齐全、售后服务好的大型全国连锁型的快递公司;在快递物品时要与快递公司签订规范的《运输合同》或《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消费者在托运货物之前应当仔细查看托运单,查看交运的货物填写是否全面、清晰,其中货物的数量、名称、价值、收货人以及联系方式是否填写准确。最后,消费者在快递重要物品或易损坏物品等应在委托时写明,不要舍不得花几十元的保价费,最好采用保价的方式。(明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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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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