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导读:
泰安市某某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工程机械公司)因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泰知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工程机械公司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吴某某,被上诉人张致力及其委托代理人冯立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张致力与某某工程机械公司于2001年10月27日签订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约定,甲方为泰安市某某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分公司,乙方为岱岳区科委张致力。一、项目名称:全自动环保型节水器;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该项目适用于家庭、宾馆、饭店卫生间的一种节水装置,采用光电磁一体化控制技术及单片机来实现自动化控制,在第二台投产前,样机应进行不小于一个月的用户实验,达到性能稳定,可靠的运行,该节水器造价在500元左右(批量生产);三、项目履行的地点山东泰安市,时间为自2001年10月25日至2002年2月25日(100天),研制计划,设计原理图及技术秘密先申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材料及手续由乙方完成,甲方支付办理专利的各项费用。设计开发也同时进行,包括电子电路的设计,装置的设计及单片机和程序的开发,争取2个月左右拿出样机;四、合作方式:甲方在样机研制阶段支付乙方设计、制造、材料及差旅费共9300元。支付方式根据项目进度分三批支付。其中180升水箱由甲方负责制造。其余由乙方负责完成;五、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分成的方法:专利权归甲方。发明人由乙方自定。样机试制成功后,甲方支付乙方技术使用费10000元。获得国家专利权后甲方再支付乙方技术使用费10000元。正式投产后,乙方从甲方毛利润中提取6%,结算周期一年一次,以每年一月份结算上一年的帐款;六、产品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七、违约赔偿,乙方违约,原数退还甲方支付的开发费用。甲方违约,除支付乙方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的费用外,乙方有权使用该专利的权利;八、解决争议的方法: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合同签订后,某某工程机械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分三次支付张致力开发费用7000元。经双方合作开发,于2001年10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该技术成果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2年12月11日颁发专利证书,该证书载明,实用新型名称:全自动环保型节水器;设计人:宋绪山,赵金君,张致力,郑丰隆;专利号:ZL 01 2 69220.4;专利权人:泰安市某某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授权日:2002年12月11日。该技术在申请专利时仅生产了一台样机,取得专利权后,某某工程机械公司与张致力双方未对样机进行验收,张致力未将该专利技术交付给某某工程机械公司投入生产。某某工程机械公司于2002年12月24日向张致力出具书面证明“我公司因现有业务太忙,今后不再开发全自动环保型节水器项目,其专利号为 ZL 01 2 69220.4。此专利技术的发明人张致力先生,今后有权自行开发及向他人转让该项专利技术。”张致力在合同签订前于2000年4月3日向某某工程机械公司借款10000元,某某工程机械公司主张应该抵顶合同第五条(三)项的费用。
另查明,泰安市某某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05年4月8日被注销,其债权债务由泰安市某某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张致力与某某工程机械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张致力按照合同约定生产出全自动环保型节水器样机后,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该项目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某某工程机械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张致力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张致力要求某某工程机械公司支付科研费用,技术使用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张致力主张因某某工程机械公司未交纳专利年费,该专利技术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终止,张致力要求某某工程机械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鉴于某某工程机械公司在张致力申请专利后,书面通知张致力有权自行开发及转让该专利技术,某某工程机械公司作为该项专利的专利权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并无不当,张致力主张某某工程机械公司赔偿张致力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某某工程机械公司主张张致力2000年4月3日向某某工程机械公司借款10000元,要求抵顶专利使用费的理由,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张致力不同意抵顶,某某工程机械公司可另行主张其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1、某某工程机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致力科研费用,技术使用费共计22300元。2、驳回张致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79元,张致力承担1000元,某某工程机械公司承担1079元。
一审判决后,某某工程机械公司不服,向本院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直到现在也没有生产出符合合同要求的样机,被上诉人存在违约行为。2、一审法院判决内容所依据的证据不足,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已生产出合格的样机。要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主张的2300元设计、制造、材料、差旅费和样机试制成功后的技术使用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
张致力答辩称:1、被答辩人严重违约,被答辩人在样机的研制过程中就单方面解除合同,已经严重违约,应支付答辩人设计、制造、材料及差旅费用9300元,技术使用费20000元,并且答辩人享有使用该专利的权利。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应当依法维持一审判决。2、答辩人的损失应由被答辩人赔偿。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件,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的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构成违约,应否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上诉人某某工程机械公司曾于2002年12月24日出具证明,明确表示因其现有业务太忙,今后不再开发全自动环保型节水器项目,并停止缴纳年费致使专利号为ZL 01 2 96220.4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终止,上诉人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实为单方终止履行合同,致使合同无法再继续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因此样机是否研制并运行成功不是本案的关键问题。根据合同约定,上诉人应承担赔偿违约金责任,即被上诉人设计制造、材料及差旅费9300元、技术使用费20000元。因此,上诉人某某工程机械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79元,由上诉人泰安市某某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技术合同是一类比较专业的合同,涉及到的专业知识比较多,包括新的技术、产品和工艺等各方面,所以对于这类合同是有一个认定的条件的。所以,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怎么认定?技
甲方(被委托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注册证号:乙方(委托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注册证号:本合同乙方委托甲方开展事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
委托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研究开发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1
甲方委托乙方研制装置,特商定如下合同:1.研制内容:对制药车间二个一吨发酵罐,二个五吨发酵罐和二个三十吨发酵罐进行温度自动控制并记录,六套温度自动控制装置安装在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