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4
导读: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4
某某省建筑工程监理公司与大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省建筑工程监理公司东营分公司管辖权异议案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东民辖终字第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省建筑工程监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间。
法定代表人孔繁军,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某某省建筑工程监理公司东营分公司。
负责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某某省建筑工程监理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中,原审被告的负责人李某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已无法出庭。该案由济南市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更符合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答辩称,上诉人东营分公司收取定金的行为发生在东营市,而且,其负责人涉嫌犯罪,并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两被告的住所地分别在济南市和东营市,两地法院均有管辖权。由于原告有选择管辖的权利,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之一某某省建筑工程监理公司东营分公司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原审被告负责人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而不能出庭,并不影响原审被告的诉讼地位,更不影响案件的管辖。况且,引起纠纷的事实发生在东营市东营区,由原审法院管辖该案更有利于查清事实。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全称叫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也简称为监理合同,是指工程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单位代其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那么下面法律快车小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件中除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共同签署的合同补充与修正文件外,其他部分的内容基本上是确定,尤其使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情况下,更是这样。一、
冀建基[1993]15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工程建设监理(以下简称建设监理或监理)工作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