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地质工程某某勘察院等与蒙自矿冶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导读:
云南地质工程某某勘察院(以下简称二勘院)、尹保忠因与xx矿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矿冶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红河中院)(2007)红中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四次调查,上诉人二勘院的委托代理人俞翼、尹建生,上诉人尹保忠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怜玉,被上诉人xx矿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尚显达、车伦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03年10月27日,xx矿冶公司委托二勘院对阿尾尾矿库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进行勘察。2003年11月30日,xx矿冶公司与二勘院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附件《阿尾尾矿库工程勘察工程量及费用》。合同约定:由二勘院承担xx矿冶公司阿尾尾矿库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任务,工程勘察费预算为80万元。合同后有双方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印章。附件对该工程量及费用作了明确约定。附件中双方签字盖章处二勘院印章后委托代表人栏有尹保忠之名。2003年12月26日,二勘院对xx矿冶公司作出《关于阿尾尾矿库工程勘察工程量及费用增加的请示》。2004年1月6日又作出《关于阿尾尾矿库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项目工期延长的请示》。2004年2月28日双方作出《xx矿冶阿尾尾矿库工程勘察野外工程量验收表》。2004年3月,二勘院和云南地质调查院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所(以下简称物化所)共同作出xx矿冶公司白牛厂中长期阿尾尾矿库《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该报告载明尹保忠是项目负责人和编写人之一。自2003年12月17日起至2004年7月9日止,xx矿冶公司先后支付给二勘院和物化所尹保忠工程款82万元。其中,尹保忠收款37万元,二勘院收款45万元。庭审中,二勘院确认该工程总款以80万元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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