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受理一例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案
导读: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诉称,2001年11月2日,中心与江苏波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双方约定江苏波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第十四届亚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合作伙伴”、“第十四届亚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唯一专用领奖装备”称号,以及中国体育代表团专用标志等相关事宜。协议还约定“江苏波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分四期向中心支付640万元赞助资金,并无偿提供价值不低于260万元的产品。协议签订后,在江苏波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多次申请延期支付赞助资金的情况下,中心同意江苏波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赞助资金期限延长至2003年4月底。但至此期限江苏波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仅向中心提供了协议约定的赞助产品,并以另外价值20万元的产品折抵20万元的赞助资金,至今拖欠中心赞助金资金620万元。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认为,中心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江苏波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拖欠赞助资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现请求法院判令江苏波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赞助资金620万元及260.4万元违约金,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该案现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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