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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实务9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5 10:42:06 人浏览

导读:

四十一、如何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采用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

四十一、如何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采用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四十二、中标通知书有什么法律约束力?
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通知投标人中标的书面凭证。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从法律意义上讲,招标人发出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属于要约邀请,吸引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其投标;投标人投标属于要约,是希望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是同意投标人的投标条件并与之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对承诺生效采用到达主义,而《招标投标法》采用发信主义,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承诺生效。
《招标投标法》45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赔偿范围是履行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订立书面合同,以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使之条理化、规范化。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主要包括价款、质量和工期)的其他协议。
四十三、出现“黑白合同”如何处理?
《招标投标法》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但在中标前后,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双方经常另行签订一份或数份与备案合同实质内容(包括价款、质量和工期)不一致的合同。按照招投标文件订立并且经过备案的合同被称为“白合同”;另行订立的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合同被称为“黑合同”。出现“黑白合同”时,“黑合同”得以履行,“白合同”却束之高阁。在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主张按照“黑合同”结算,对方当事人则主张按照“白合同”结算,究竟应当按照哪一份合同结算?实践中无不产生争议。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黑合同”可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是为什么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呢?这是因为:备案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采取的行政管理措施,法律规定中标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法定备案程序,“黑合同”的实质内容背离“白合同”且未进行备案,违犯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不产生变更“白合同”的法律效力。
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发生合同变更的情况,这就涉及到“黑白合同”与合同变更的界限问题。为避免黑白合同,当事人变更合同价款、质量和工期等实质内容时,要及时到招标投标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以免发生争议。
四十四、中标备案制度有什么意义?
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或属于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还可能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为及时制止不法行为,国家必须对招标投标行为进行干预和监督,故招标投标活动和中标合同必须到行政监督机关备案。
《招标投标法》第47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5条将施工项目的书面报告具体化:(一)招标范围;(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五)中标结果。勘察、设计招标项目和货物招标项目的书面报告的具体内容分别适用《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四十五、《招标投标法》对中标人转包和分包工程有何规定?
转包是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将承揽的工程项目转让或将项目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让于他人的行为。《招标投标法》第48条明确禁止转包: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分包是中标人将所承揽项目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招标投标法》第48条对分包有如下规定:1、分包应当由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2、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3、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4、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投标法》对转包和分包的规定与《建筑法》、《合同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完全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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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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