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运输实务有哪些?
导读:
公路运输作业涉及许多方面,下面择其四个方面进行阐述。
1.汽车货物运输中托运人填写货物运单的方法
(1)一张运单托运的货物必须是属同一托运人,对拼装分卸的货物应将每一拼装或分卸情况在运单记事栏内注明。
(2)易腐、易碎、易溢漏的液体和危险货物同普通货物以及性质相抵触、运输条件不同的货物,不得用同一张运单托运。
(3)一张托运单托运的件货,凡不具备同品名、同规格、同包装的,以及搬家货物,应提交物品清单。
(4)托运集装箱,应注明箱号和铅封印文号码;接运港、站的集装箱还要注明船名、航次或车站货、箱位,并提交装箱清单;集装箱运输贵重、易碎、怕湿等货物,每张运单至少1箱。
(5)轻泡货物及按体积折算重量的货物,要准确填写货物的数量、体积、折算标准、折算重量及其有关数据。
(6)托运人要求自理装卸车的,经承运人确认后,在运单内注明。
(7)托运人委托承运人代递有关证明文件、化验报告或单据等,须在托运人记事
栏内注明名称和份数。
(8)托运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在运单托运人记事栏内注明商定的运输条件和特约事项。
(9)托运人必须准确填写运单的各项内容,字迹要清楚,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须签字盖章:托运人或承运人改动运单时,亦须签字盖章证明。
2.汽车货物运输变更、取消应办理的手续
根据《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运输变更、取消的办理,应遵循下述规则:
(1)承运人在货物起运前可要求变更运输货物的名称、数量、起讫地点、运输时间、收发货人,货物起运后仅在可能条件下要求变更到达地位或收货人;承运人可要求变更运输日期、车辆种类和行车路线。
(2)货物起运前,可办理取消托运;货物起运后,则不办理取消托运。
(3)承、托双方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取消运输,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取消运输,须经双方同意变更。取消运输的要求应以书面形式(包括公函、电报、变更计划表等)提出或答复;托运人电话申请变更,需详细说明运单编号和变更事项,双方复述无误,做好电话记录,事后补变更手续。
(4)运输变更、取消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在达成变更、取消的协议前,应报下达计划的主管部门核准。
(5)因变更、取消运输而发生的费用,分别由变更方、取消方负担;如变更运输的要求是在合同规定期限外提出,还须负担双方已造成的实际损失。
3.汽车货物运输中货物交接的手续
(1)承托双方对包装货物要件交件收:对散装货物原则上要磅交磅收;对“门到门”重箱、集装箱及其他施封的货物要凭铅封交接。
(2)托运人应凭约定的装卸手续发货;装货时,双方当事人应在场核对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与运单相符,并查看包装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或要求,承运人确认无误后,应在托运人发货单上签字;发现不符合规定或危及安全运输的不得起运;由于包装轻度破损,短时间修复换调有困难,托运人坚持装车起运的,经双方同意,并做好记录和签名盖章后,方可装运,其后果由托运人负责。
(3)货物运达指定地点后,收货人和承运人应在场交接,收货人查验无误后应在承运人所持的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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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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