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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托运书(Shipper’s Letter of Instruction)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4 05:02:23 人浏览

导读:

根据华沙公约第5条(1)和(5)款规定,货运单应由托运人填写,也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代为填写。实际上,目前货运单均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代为填制。为此,作为填开货运单的依据托运书,应由托运人自己填写,而且托运人必须在上面签字或盖章。托运书(ShippersLetter

根据“华沙公约”第5条(1)和(5)款规定,货运单应由托运人填写,也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代为填写。实际上,目前货运单均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代为填制。为此,作为填开货运单的依据——托运书,应由托运人自己填写,而且托运人必须在上面签字或盖章。

托运书(Shippers Letter of Instruction——SLI)(式样7-8),是托运人用于委托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填开航空货运单的一种表单,表单上列有填制货运单所需各项内容,并应有授权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代其在货运单上签字的文字说明。

托运书包括下列内容栏:

1. 托运人(SHIPPERS’ NAME AND ADDRESS)

该栏填列托运人的全称、街名、城市名称、国家名称及便于联系的电话、电传或传真号码。托运人可以是货主,也可以是货运代理人,有时承运人要求托运人提供托运人帐号,以便承运人在收货人拒付运费时,向托运人索赔。

2. 收货人(CONSIGNEES’ NAME AND ADDRESS)

填列收货人的全称、街名、城市名称、国家名称(特别是在不同国家内有相同城市名称时,更应注意填上国名)以及电话号、电传号或传真号,本栏内不得填写“to order”或“to order of the shipper”(按托运人的指示)等字样,因为航空货运单不能转让。收货人可以是实际收货人,也可以是货运代理人。收货人帐号仅供承运人使用,一般不需要填写,除非承运人需要。

3. 始发站机场(AIRPORT OF DEPARTURE)

填始发站机场的全称,可填城市名称。但相同城市的不同国家,需要填写国际名称。

4. 目的地机场(AIRPORT OF DESTINATION)

填目的地机场名称或三字代码,例如:上海浦东国际机场的代码为“PVG”。如果机场名称不明确时,可填城市名称。如果某一城市名称用于一个以上国家时,应加上国名。例如:LONDON UK (伦敦,英国);LONDON KY US (伦敦,肯塔基州,美国);LONDON CA (伦敦,安大略省,加拿大)。

5. 要求的路线/申请订舱(REQUESTED ROUTING/ REQUESED BOOKING)

本栏用于航空公司安排运输路线时使用,但如果托运人有特别要求时,也可填入本栏。

6. 供运输用的声明价值(DECLARED VALUE FOR CARRIAGE)

填列供运输用的声明价值金额,该价值即为承运人赔偿责任的限额。承运人按有关规定向托运人收取声明价值费。但如果所交运的货物毛重每公斤不超过20美元(或等值货币),无需填写声明价值金额,可在本栏内填入‘NVD’(No Value Declared)(未声明价值),如本栏空着未填写时,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可视为货物未声明价值。

7. 供海关用的声明价值(DECLARED VALUE FOR CUSTOMS)

填写托运人向海关申报的货物价值,国际货物通常要受到目的站海关的检查,海关根据此栏所填数额征税。如果托运人不办理此项申明价值,必须打上“NCV”(No Customs Value)字样。

8. 保险金额(INSURANCE AMOUNT REQUESTED)

中国民航各空运企业暂未开展国际航空运输代理保险业务,本栏可以空白不填。

9. 处理事项(HANDLING INFORMATION)

填列附加的处理要求。例如:另请通知(ALSO NOTIFY),除填收货人之外,如托运人还希望在货物到达的同时通知他人,请另填写通知人的全名和地址;外包装上的标记;操作要求,如易碎、向上等。

10. 货运单所附文件(DOCUMENTATION TO ACCOMPANY AIR WAYBILL)

填列随附在货运单上运往目的地的文件,应填上所附文件的名称。例如:托运人所托运的动物证明书(SHIPPER’S CERTIFICATION FOR LIVE ANIMALS)。

11. 件数和包装方式(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填列该批货物的总件数,并注明其包装方法。例如:包裹(Package)、纸版盒(Carton)、盒(Case)、板条箱(Crate)、袋(Bag)、卷(Roll)等。如货物没有包装时,就注明为散装(Loose)。

12. 实际毛重(ACTUAL GROSS WEIGHT)

本栏内的重量应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称重后填入。如托运人已填上重量,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必须进行复核。

13. 运价类别(RATE CLASS)

所适用的运价、协议价、杂费、服务费。

14. 计费重量(公斤)(CHARGEABLE WEIGHT)(kgs)

本栏内的计费重量应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量过货物的尺寸(以厘米为单位)后,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算出计费重量后填入,如托运人已经填上,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复核。

15. 费率(RATE/CHARGE)

本栏可空着不填。

16. 货物的品名及数量(包括体积及尺寸)

[NATURE AND QUANTITY OF GOODS (INCL. DIMENSIONS OR VOLUME)]

填列货物的品名和数量(包括尺寸或体积)。

若一票货物包括多种物品时,托运人应分别申报货物的品名,填写品名是不能使用“样品”、“部件”等这类比较笼统的名称。货物中的每一项均须分开填写,并尽量填写详细,如:“9筒35毫米的曝光动画胶片”、“新闻短片(美国制)”等,本栏所填写内容应与出口报关发票、进出口许可证上列明的货物相符。

危险品应填写适用的准确名称及标贴的级别。

17. 托运人签字(SIGNATURE OF SHIPPER)

托运人必须在本栏内签字。

18.日期(DATE)

填托运人或其代理人交货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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