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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检验时应提供的单证和资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4 03:55:21 人浏览

导读:

出口商品检验时应提供的单证和资料(1)外贸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订单。(2)信用证及有关函电。(3)生产经营部门出具的厂检结存件。(4)法定检验出口商品报验时,还应提供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运输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5)发货人委托其他单位代理报验时

  出口商品检验时应提供的单证和资料

  (1) 外贸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订单。

  (2) 信用证及有关函电。

  (3) 生产经营部门出具的厂检结存件。

  (4) 法定检验出口商品报验时,还应提供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运输

  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5) 发货人委托其他单位代理报验时,应加附委托书 (原件)。

  (6) 凭样成交的应提供成交样品。

  (7) 经预验的商品,在向商检机构办理放行手续时,应加附该商检机构签

  发的“出口商品预验结果单”正本。

  (8) 经其他商检机构检验的商品,应加附发运地向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

  商品查验报验凭单”正本。

  (9) 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卫生注册及出口质量许可证的商品,

  必须提供商检机构批准的注册编号或许可证编号。

  (10)出口危险品货物时,必须提供危险品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合格证(单)。

  (11)出口锅炉、压力容器,需提供锅炉监察机构 (如市劳动局)审核盖章的

  安全性能检验报告(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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