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小名签协议险丧权利
导读:
用自己的小名签署的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呢?日前,丰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债权转让纠纷案,而案件争议的焦点就在于一份用小名签署的协议。
2010 年4月,正在监狱服刑的赵理将自己对齐辰的债权3万元转让给李亮(小名李三),并书写债权转让书:自愿将本人对齐辰的债权3万元人民币转让给李三。同时, 赵理向齐辰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债权转让事项,并要求齐辰在清偿期到来之时,向李三清偿债务。该债权到期后,李亮向债务人齐辰主张债权,遭到齐辰的拒 绝。李亮无奈之下将齐辰告上法院,要求齐辰履行已到期的3万元债务。
丰县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阶段,原告 李亮主张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且债权转让事宜已通知到债务人齐辰,齐辰有义务清偿到期债务。被告齐辰则辩称,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债权转让通知书上的债权受 让人为李三,而不是本案的原告李亮,自己不欠原告李亮的钱。针对这一抗辩,原告李亮称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债权转让通知书上的名字李三是自己的小名,在日常生 活中自己一直使用自己的小名。法庭经调查查明,赵理对齐辰确实存在到期债权,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债权转让通知书确已送达被告,但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债权 转让通知书上列明的债权受让人均为李三,而不是李亮。另外,在法庭调查中,主审法官得知原告李亮生活十分困难,且老母亲卧病在床,急需这3万元钱看 病。
后主审法官多次前往公安机关以及原告李亮所在的乡镇、社区调查取证,并连夜赶往外地某 监狱提审债权让与人赵理。经过多方取证,李三确系本案原告李亮的小名,债权转让协议和债权转让通知书中的债权受让人李三与本案原告李亮是同一人,该事实也 被被告方所认可。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在各自让步的基础上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也按调解协议如约清偿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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