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好艰难的保险索赔之路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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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者的抗争:艰难的保险索赔之路 保险公司和客户应该是平等的,不应该有强弱之分,但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面前绝对是弱者。尽管法院或仲裁作出有利于弱者的判决,还是像甜蜜的陷阱,让当事人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等待一个有利于弱者的判决。 我受张家界华仪实业有限公司之托所代理的保险索赔,真是艰难曲折。 2008年9月28日,华仪公司向某财产保险公司就位于慈利县零阳镇十板村和澧县大坪乡群乐村1组库存棉花投保财产保险基本险,保险公司以估价方式承保1000万元,并同意按其对应的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和特别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费2万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20%,两者以高者为准;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部分损失,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争议解决方法为由张家界仲裁委员会仲裁。同日,申请人依约交纳了保险费2万元。 2009年3月20日5点56分,华仪公司存在澧县大坪乡群乐村1组澧县超明棉业有限公司加工车间的棉花及副产品在火灾中受损。经澧县公安消防大队认定:火灾原因是在仓库上货的货车在未加装防火罩的情况下驶入库区,货车排气管喷出的火星落在棉花堆垛上,进而引起了火灾。 火灾发生后华仪公司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也派人查勘,并委托了湖南衡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查勘:本次事故损失数量为152吨,其中135包回收棉、17包不孕棉50%受损,18吨回收棉、12吨皮棉、5吨锯齿棉、1.5吨不孕棉90%受损。经计算总损失金额为1194765.99元。减除每次事故损失金额20%的绝对免赔额即238953.20元,保险公司还应赔偿955812.79元。 2009年6月10日,保险公司作出《保险拒赔通知书》,并于7月5日才送给华仪公司。 2009年8月21日,华仪公司委托湖南澧滨律师事和所曹哲华律师向张家界仲裁委会员申请仲裁。 2009年9月11日,保险公司向仲裁委员会递交《答辩状》,仍是铁板一块:拒赔。 为准备充足的证据,华仪公司委托律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调取湖南衡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查勘资料。仲裁委会员提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查勘资料予以证据保全。法院及时作出(2009)芙民保字第19-1号民事裁定:复印湖南衡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持有的对张家界华仪公司“09.03.20”火灾现场查勘的《委托书》、《查勘记录》、《保险公估报告》等全套资料。 2010年7月12日,张家界仲裁委员会作出张仲裁字[2010]第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保险公司)给付申请人(华仪公司)保险赔偿金699741.55 元。限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本案仲裁费20000.00元,由申请人承担6000.00元,被申请人承担14000元。 对该裁决结果,保险公司仍不予理赔。于2010年8月11日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书。华仪公司仍旧委托湖南澧滨律师事和所曹哲华律师积极应诉答辩。保险公司自知理亏,又向法院申请撤回申请。 华仪公司于2010年8月11日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保险公司却仍百般阻挠,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万般无奈之下,华仪公司向省保险公司汇报,这样,保险公司才明智地与华仪公司于2010年10月21日在法院执行局会议室达成和解协议,保险公司同意于11月中旬前一次性赔偿726845.84元(含保险金699741.55 元、仲裁费14000元及截止2010年10月21日迟延履行债务利息13104.29元)。 2009年3月20日自发生火灾以来,历经一年半的时间,华仪公司终于盼星星盼月亮地盼来了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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