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定金和违约金的区别
导读:
在生活中,通常人们为了防止后期一些不必要的合同纠纷产生,一般情况下,都会在合同中约定相关的违约条款,以及收取相应的定金,使得合同能够正常的实行。那么,本文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合同定金和违约金的区别。
1、定金是签订合同时或之前预先支付的,作为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的担保,具有双倍返还的惩罚性;违约金是双方在合同种约定的,违约方应支付的赔偿金,不事先支付;
2、定金是交付后才生效,也就是说,即使双方合同约定了定金,但是定金实际没有交付,则该定金条款不生效;而违约金是诺成生效的,只要双方签字约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定金在性质上是违约定金,具有预防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同时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还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或者定金条款。
根据合同法与担保法的规定,选择以定金或者违约金作为赔偿请求标准时,应以非违约方的最大收益为准。
关于定金的数额问题,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至于违约金的数额,法律并没有严格的规定,一般由当事人自愿商定,所以当定金符合法律规定时就可以选择以双倍返还定金;而如果违约金高于定金的2倍时,选择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就较符合自身的利益。
但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1、须有定金的实际交付。当事人之间虽有交付定金的约定,但并未实际交付的,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不能使用定金罚则,因为此时尚不能确认定金合同有效成立。
2、主合同须为有效。只有主合同有效时,才会发生定金罚则的适用。如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即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接受定金的一方应将收受的定金返还给交付方。双方应当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处理。
3、须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事实。不履行合同是指当事人根本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没有实施履行合同的行为。
那如果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这时是否可以同时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和违约金呢?答案是不可以。因为我国的定金在性质上属违约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其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两者是不可并罚的。《合同法》第116条明确规定了当合同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时,可以且也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一种对其最有利的责任形式。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合同定金和违约金的区别的内容,合同定金是签订合同时或之前预先支付的,二违约金是在违约行为发生后基于双方合同约定产生,不事先支付。其它的法律问题,可以联系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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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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