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还贷违约金
导读:
正文:
五月中旬从上海有关银行获悉,从本月起,上海市工、农、中、建、交、招商、光大、上海银行8家银行将逐步对住房贷款中提前还贷的“违约”行为作出“惩罚”,收取一定比例的违约金。提前还贷,这个被多数人认为是信誉良好表现的行为,现在却遭遇到了一些银行的红牌警告。一时间此消息让上海的中资银行再次成为舆论焦点。
银行为何收取违约金:
临时处理业务造成了银行人力资源的占用。
提前还贷使银行的贷款计划被打乱。
提前还贷本身也是一种违约行为,收取违约金也是国际惯例。
随着货币化分房的政策逐步实施,有一部分市民将有望得到单位的一次性大额补助,从而使目前已经呈激增态势的提前还款量再次面临激增的可能,而面对提前蜂拥而至的大笔资金,银行无法一下子将其运用起来,造成一定损失。
外资银行的进入,也使得中资银行迫切需要保护自己的客户资源不受影响,制订相应的惩罚条款也是措施之一。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