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及其如何认定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接下来,关于无效合同及其如何认定的详细内容,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1、无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44条);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54条)。
6、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是合同无效事由的补充与兜底性规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原则对于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社会道德观念具有重要价值,并被称为现代民法至高无上的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典》新规定的基本原则,与公平原则等级一样,但更强调公共利益的保护,在将来的民事裁决中会逐步被引用作为裁判依据。
根据《民法典》规定,可撤销合同主要有: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种类、质量、数量等涉及合同后果的重要事项存在错误认识,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并因此可能受到较大损失的行为。合同订立后因商业风险等发生的错误认识,不属于重大误解。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此类合同的“显失公平”必须发生合同订立时,如果合同订立以后,因为商品价格发生变化而导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不属于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对于这种类型的可撤销合同,注意两点:因一方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损害到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对于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则不用考虑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撤销合同。并非所有的合同当事人都享有撤销权,只有合同的受损害方,即受欺诈方、受胁迫方等才享有撤销权。
无效合同的无效是自始至终无效的。法律对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就是向来无效,即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所以无效合同从其设立之时起就是无效的。因此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的保护。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为一种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制。只有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才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无效合同及其如何认定的解答,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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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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