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后的补救措施是怎样的
导读:
合同无效,这是许多人都会碰到的一个问题,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很多,同时合同无效的后果也是很严重的,在合同无效以后,我们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补救呢。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合同无效后的补救措施是怎样的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合同无效后,当事人补救的措施主要有:(1)返还财产:当事人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2)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3)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在实践中,合同无效的补救措施具体适用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已经全部或绝大部分履行完毕,标的物符合行业标准或约定标准可供利用的,该合同无效后处理不再适用返还原则。
(2)对于返还标的物导致显失公平的,应将此情形视为不能返还财产,须对标的物损耗的价值或价格降低的价值进行补偿。
(3)对于标的物已经被使用,不能恢复原状或者原价值的,可在返还原物基础上,由使用方赔偿其他损失;或者由使用方继续使用,适用金钱返还(赔偿)的做法,以此弥补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
(4)对因主体资格不合格而导致合同无效,但合同已经全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完毕的,应当按有效合同的原则进行处理。主要原因在于主体资格的无效与合同履行后果的损失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
(1)单方返还;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2)双方返还;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
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存在
(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
(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第58条的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
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合同无效后的补救措施是怎样的的相关知识,合同无效以后,我们要努力做好相应的补救措施,避免自身遭受到更大的损失,亡羊补牢也不算晚,大家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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