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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义务的赠予合同无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9 16:11:46 人浏览

导读:

【案情】原告王某与被告谢某离婚后,孩子谢某某随原告王某生活。为了忘掉那段失败的婚姻,离婚后不久原告便将孩子改姓林。当谢某得知此事后,认为原告的做法有损他的尊严,因而停止了抚养费用的支付,至今已经拖欠抚养费用8000余元。原告在催讨抚养费的过程中发现,被

  【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谢某离婚后,孩子谢某某随原告王某生活。为了忘掉那段失败的婚姻,离婚后不久原告便将孩子改姓林。当谢某得知此事后,认为原告的做法有损他的尊严,因而停止了抚养费用的支付,至今已经拖欠抚养费用8000余元。原告在催讨抚养费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在得知孩子改姓后即将名下的房产赠予给了他的弟弟,以致原告每次催讨,被告均以生活困难,无力支付抚养费用而拒付。无奈之下,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被告与其弟弟之间的赠予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用。

  【分歧】

  为逃避法定义务签订的赠予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与其弟弟签订的赠予合同,因被告是与其弟弟恶意串通而签订的,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属无效合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将房产赠予其弟的行为属于以逃避法定义务为目的的赠予,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可以撤销,属可撤销合同,撤销后赠予合同归于无效。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依照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因此被告谢某不得以孩子改姓为由拒付抚养费。关于被告与其弟的赠予合同,从合同签订的时间和目的来推断,被告是出于报复妻子,不愿给付抚养费用而为之,是以逃避法定义务为目的的赠与。关于此种赠予情形的效力,法律虽无专门规定,但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孩子对其父亲享有请求给付抚养费之债权,孩子的父亲赠予财产的行为对孩子的债权造成了损害,孩子的母亲可代理孩子行使对该赠予行为的撤销权。一经撤销,该赠予行为归之无效,随之可执行该房产价值。因此,笔者认为此类为逃避法定义务而签订的赠予合同属可撤销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作者:上栗县人民法院 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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