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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属无效合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9 12:38:42 人浏览

导读:

2002年中旬,某地贸易公司以自己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与他人联建,共同开发建设了沿街楼房一栋,建筑面积近3000平方米。在联建合同中双方约定建成的房屋一楼100余平方米归贸易公司所有,剩余的面积全部归投资方公司所有,合同中同时还约定了其他事项。但房屋建成后

  2002 年中旬,某地贸易公司以自己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与他人联建,共同开发建设了沿街楼房一栋,建筑面积近 3000 平方米。在联建合同中双方约定建成的房屋一楼 100 余平方米归贸易公司所有,剩余的面积全部归投资方公司所有,合同中同时还约定了其他事项。但房屋建成后贸易公司分得的面积不足。贸易公司要求投资方公司予以补偿,双方未达成协议,因此发生争议。

  之后,投资方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贸易公司办理属于自己的房产证,并形成了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要求贸易公司办证。此时,贸易公司向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建筑房地产部的房产律师高虎咨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高虎律师明确提出,双方的联建协议,名为联建实质上转让了划拨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行为未经政府批准,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属无效合同的观点。同时高虎律师接受贸易公司委托,作为其代理人首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进行再审。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后,采信了高虎律师的观点,依法撤销了原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同时投资方公司也申请撤诉。

  事情至此,并未了结。双方依然没有对贸易公司面积分配不够的问题进行处理。在此情况下,贸易公司与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签订了风险代理合同书,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考虑到贸易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先行垫付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同时指派高虎律师在人民法院立案诉请认定联建协议无效,要求投资方公司返还建成的楼房。在诉讼前高虎律师进行了充分的准备,进行了房屋工程造价评估,建设资料调取,制作了全套证据目录,进行案前法律法规分析。在人民法院组织进行的证据交换后,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至此,本案终结,双方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均实现了良好的合作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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