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情况下转委托不算超越代理权
导读:
张某请吴某顺便带两筐草莓到市场出售,双方约定:吴帮张按市价出卖,并按5%的比例提成。在路上,吴的车被撞坏,需要修理,吴在与张某联系不上的情况下,请求李某把草莓带到市场去卖,李某到市场已是下午,只好低价出售。事后,张某提出吴未经他同意私自将草莓转托给李某的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要求吴赔偿。吴提出自己没有过错,都是撞车的原因,要赔只能由撞车人赔。张某随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在遭遇车祸而又与张某联系不上的紧急情况下,为了怕草莓烂掉,将之转托给李某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而且李某处理草莓的行为也无不当,遂判决该损失由张某自己承担。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吴某的转委托代理关系是否有效。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的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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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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