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悔约须承担责任
导读:
案情:方某通过中介公司居间介绍看中本市某处房屋,该房屋是公有住房,中介公司称该房屋的承租人陈某已与中介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中介公司出售该房屋并代办房产证。随后中介公司向方某出示了陈某交给中介公司的自己的身份证、图章等证件,以陈某的名义与方某签订《房屋定购协议书》,总价为55万元。当日,方某支付给中介公司定金5万元。此后,中介公司告知陈某不愿出售该房屋,只能退回其定金5万元。方某认为陈某与中介公司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双方签订的《房屋定购协议书》合法有效,应再赔偿自己5万元。但陈某认为其并未与方某订立《房屋定购协议书》,该协议书上的签名不是自己本人所写,该协议书应属无效。无奈之下,方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陈某按定金罚则赔偿5万元。
评析:陈某与中介公司订立的《委托协议书》后,双方即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中介公司依照陈某的授权,在委托期限内行使代理权,与方某订立《房屋定购协议书》,将该房屋出售给方某,售价亦符合委托限价,不存在利用、滥用代理权的情况,维护了陈某的利益。陈某将相关证件及私章交付给中介公司的行为则进一步证明其委托授权中介公司的事实。陈某以其未在《房屋定购协议书》署名为由否定该协议书的效力,这个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因为该行为是在代理权限内的代理行为,应为合法有效。现陈某在委托期限内中途毁约导致与方某之间的《房屋定购协议书》无法履行,陈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判决: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判令陈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支付方某赔偿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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