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合同签订后卖方违约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导读:
所有合同的违约责任有效都是建立在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的基础上的;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卖房合同签订后卖方违约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若买方起诉到法院,可能判决强制过户给买方
若买方不接受协商,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卖方必须履行购房合同。当买方满足以下5个条件时,也可主张强制过户:
1、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2、购房人具有购房资质;
3、购房人具有全款能力,若批贷函已下发,部分法院也会支持过户;
4、售房人构成根本违约,即售房人明确表示不卖的证据材料及逾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超过合理期间的证据材料;
5、交易房屋未被限制交易,如查封、抵押等;但法院是否会判决强制过户;
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定,并且如果法院支持买方诉讼,买方还可以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买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根本违约责任
如果卖方在签订定金协议以及房屋买卖合同之后违约,那么双方可自行协商违约金数额。协商不成买方可以以诉讼的方式要求售房人承担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30%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多少需要根据实际损失和惩罚力度酌情而定。
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
1、一般主体要求。依《民法通则》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房屋买卖行为复杂,涉及标的金额较大,法律一般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除非事先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特殊主体要求。为了维护房屋交易秩序,现行法律和政策对房屋买卖当事人设定了一定条件和限制,必须符合特定要求。在商品房现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方必须具有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批文、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
依照现行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系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房屋买卖只有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才能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理想。因此,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无权代理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等,皆非买卖当事人真实意思,原则上视为无效。
因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签订的房屋买卖行为,亦属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有权不予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法律效力的,其他部分仍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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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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