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失职责任和违约责任的联系
导读:
失职是违约的一种形式,失职是指监理(jianli)工程师在监理(jianli)过程中不履行或不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也就是不按照相关履约方式来履行监理职责。例如,对监理工程师必须进行检查验收的项目,不进行检查验收或不按照规定方法进行检查验收;对于需要由监理工程师审批的技术文件,监理工程师不进行审批或不进行分析、核对即盲目批准;该巡视的未巡视、该旁站的未进行旁站;对于该在规定时限内以规定的形式发出的指令,未及时发出或发出错误的工作指令等。这一类的行为都是明显的失职。
另外,违约还包括监理人的未尽职责任,监理的工作成效和监一时工程师的主观能动性是密切相关的,其好坏的判断有很大的伸缩性,对于上述的建议、检查监督、确认及协商等履约行为,同样的工程师、同样的工作内容,其效果可能是完全不同的。
运用自身掌握的专业技能,尽职尽责,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是对监理工程师的基本要求。如果监理工程师未能做到这一点,虽然并不一定导致业主的损失,但这种未尽职行为,也是一种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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