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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确认融资费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1 15:15:09 人浏览

导读:

一、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产生在融资过程中,如果一项租赁交易被确认为融资租赁,这就意味着在实质上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从出租方转移给了承租方。对于融资租赁承租人的会计处理,我国最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①第三章第十一条明确规定[1]:

一、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产生

在融资过程中,如果一项租赁交易被确认为融资租赁,这就意味着在实质上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从出租方转移给了承租方。对于融资租赁承租人的会计处理,我国最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①第三章第十一条明确规定[1]:“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当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低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时则按照公允价值入账(孰低原则)。根据会计核算修正原则中的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承租方而言,在会计处理上应将该租赁资产视同企业自有资产进行核算,其实际的经济意义源于融资租赁的成立与确认。显然,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差额就是未确认融资费用产生的原因。其具体的会计分录为: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其差额计入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中。那么对于该差额应该怎样理解,其会计处理是应该予以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呢?首先,我们必须对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性质进行分析,然后再确定其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这将在后文中进行具体的分析。

现行会计的计量是以历史成本为基础,而从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产生上我们可以看出,会计的计量引入了财务估计,体现了财务估计在会计核算中的应用,即现行价值计量方法。

由于在计量带有资本化运作性质的经济业务中,对所涉及的会计要素是以历史成本计量,这就有可能导致会计信息相关性极差和会计信息失真的重大缺陷,会计学界因此引入了现行价值计量,以求改善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对于融资租赁而言,企业融资租赁在实质上已经将风险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从出租方转移给了承租方,那么,该项租赁资产可视为企业资产。从财务观点看,企业应当反映该项资产价值,而租赁资产的价值是通过进行财务估价所表现出来的,融资租赁中的最低付款额是通过财务估价的现值计量方法来实现。这是因为企业在进行一项长期投资、需要支出一笔长期费用或筹集一笔长期资金时,必须要充分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因素,这是一项不容忽视的、非客观的机会成本或机会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只有以现值成本进行核算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某些可观察的资产或负债的计量属性,做出有利于各相关利益方的决策。目前,现值计量在国际会计领域已经广泛应用。2005年2月,美国的 fasb在正式发表的第七辑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在会计计量中使用现金流量信息和现值》中提出:现值的目的是为了使财务报告能够提供具有决策相关性的信息,所以现值必须能够反映被计量资产或负债的某些可观察的计量属性,第7辑公告把这种属性称为公允价值[2]。作为一种价格的公允价值,它为现金流量和利率在现值计量的过程中提供了一个意义明晰的目标,即提供对估计现金流量前景有用的信息,同时也有利于报告资产和负债在某段时间内的价值、效用和实质等方面发生的变化,并向决策者提供相关的预测信息。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1]第四十二条也指出:“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所以企业在进行融资活动的会计处理中采用现时成本来计量是对企业未来效率水平进行科学量化的过程,也是通过了解企业价值的增减进行各种投资决策、融资决策来实现财务目标的根本目的。



二、 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性质

现行《企业会计计制度——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中将未确认融资费用设立为资产类科目(41-1815),将“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单独列示进行会计核算[3]。但在会计报表编制说明中却规定: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对于“长期应付款”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指南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说,“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所反映的内容,是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应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的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即我们可将其理解为由于融资而应承担的利息支出在租赁期内的分摊。如果把未确认融资费用理解为尚未支付而应予提的待到以后分摊的财务费用,那么,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该项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即未确认融资费用的费用化表现,这就类似于 “待摊费用”等科目的性质。但是如果从会计分录形式看,它首次确认出现在会计分录的借方,在摊销时转到了“财务费用”科目的借方,这样就具备了资产类科目的外在形式[4],是一种虚资产,即未确认融资费用的资本化,这就类似于“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根据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7号——借款费用》(2006财会[2006]3号)规定:对于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费用,应该进行资本化处理。实质上,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很大的相似性。融资租赁本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相当于企业借入一定的款项(可视为上述固定资产购建中的专门借款),并用这笔款项购买(这里说“购买”主要是考虑到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转移到来承租人那里)所租赁固定资产。因此,从会计理论的角度来考虑,对于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会计处理可考虑将其进行资本化处理或费用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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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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