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代理涉外案件的必备条件
导读:
导读:《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2006年6月2日,崇左市中级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外国公司诉被告广西某糖厂退还股金纠纷一案,开庭中,在查明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情况时,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对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提出异议。认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未经所在国的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即未履行相关证明手续,委托代理行为不具有效力。所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不能代理本案的诉讼活动。
对被告提出的异议,合议庭即进行评议。合议庭评议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未经所在国的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不能出庭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基于原告没有出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又不合法的情况,合议庭宣布案件休庭延期审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 、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必须委托中国律师。”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国的司法制度只能适用于本国,而不能延伸于国外。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不允许外国司法制度干涉其本国的司法事务,这是国际上公认的一条原则。因此,任何国家的律师只能在其本国领域内从事诉讼代理业务,而不能到外国法院以律师身份代理诉讼。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外籍当事人需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涉外民事诉讼中,在作为当事人的外国国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授权其本馆官员,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的,必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办理有关授权委托手续。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本案是外国公司委托中国公民出庭代理诉讼,因授权委托书没有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法院在原告没有出庭只有委托代理人出庭又不合法的情况下宣布休庭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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