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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帐务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2 18:35:54 人浏览

导读:

融资租赁已经成为了金融发达国家在债权融资的资本市场上仅次于银行贷款的第二大融资方式,然而其在我国却发展严重滞后。在前不久商业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才真正成立,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金融租赁的发展。融资租赁作为资本市场上的一项融资工具,能帮助企业解决融资

融资租赁已经成为了金融发达国家在债权融资的资本市场上仅次于银行贷款的第二大融资方式,然而其在我国却发展严重滞后。在前不久商业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才真正成立,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金融租赁的发展。

融资租赁作为资本市场上的一项融资工具,能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拓宽融资渠道,同时有效地降低企业融资租赁的成本。因此如果这项融资工具能被好好利用的话,一定能缓解当前企业资金短缺的现状,促进企业的再生产能力。

在这里我们主要是来谈谈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帐务处理流程。

无论是作为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如果要正确地进行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与所得税处理,就首先必须要清楚的界定租赁的种类。

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界定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与报酬的一种租赁,经营租赁则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对于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2.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75%以上)。3.租赁期内最低租赁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租赁行为是否属于融资租赁可按上述条件界定。

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人,均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获得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分析:

2006年底,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由A公司出资购入设备一台,并以租赁的方式租给B公司,设备于2007年1月1日投入使用,租赁期为5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670,000元,租赁期满之后设备归承租企业B公司所有。设备的公允价值为20,00,000元。

由于在租赁期满时,设备的所有权是归承租人B公司,因此根据规定这项租赁业务可以认定为融资租赁。

在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670,000×(P/A,r,5)=2,000,000

根据年金现值系数表,r=20%

最低租赁收款额=租金×期数=670,000×5=3,350,000元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 3,350,000

贷:融资租赁资产 2,000,000

递延收益 1,35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分配的会计处理

A公司应在在每月月末的时候确认利息收入

2007.1-2007.12,每月确认的融资收入为:400,000÷12=33333.33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 33333.33

贷:主营业务收入-融资收益 33333.33

2007年底收到,第一期的租金

借:银行存款 670,000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 670,000

借:主营业务收入(670,000÷1.17×17%) 97,350.4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7,350.43

2008年至2011年的会计处理大致与2007年的一致,只是递延收益的计算金额须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的租期内各租金收取应分配的未实现融资收益金额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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