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的所有权归谁
导读:
在一般财产租赁关系中,租赁期满后,承租人负有返还租赁物的义务。但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有别于一般财产租赁,它是经由承租人选定的某种特定的机器设备,而这种机器设备又具有专用性而不具备普通性,因而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法律一般规定承租人享有租赁设备的留购选择权。这种选择权的赋予,不仅有利于承租人生产经营的继续正常运转,也不违背出租方的本意。租赁公司之所以要购进机器设备,并非要取得或保留机器设备的所有权,而是要以此为手段获取利润。
【基本案情】
赛乐药业有限公司与新亚租赁公司达成一份融资租赁协议,合同约定:由新亚租赁公司出资购买旭光机械制造公司生产的制药设备一套,租给赛乐药业有限公司使用,租期5年,租金150万元,每年元月内一次性预付本年度租金。但合同中对合同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未作出明确规定。租赁期届满后,赛乐药业有限公司提出留购租赁设备的要求,但新亚租赁公司经过市场调查,发现该设备已升值,便拒绝了赛乐药业有限公司的要求,决定收回租赁设备。为此,赛乐药业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理分析】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根据本条规定,在租赁期满后对租赁物归属的处理有以下三种情况:
(1)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这就是说,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在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也可以约定归出租人所有;归出租人所有的,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2)租赁期届满时,如果没有关于承租人的选择留购或续租租赁物的约定,或者虽有该约定但承租人不留购又不续租租赁物的,则承租人应按期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3)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享有。
关于第三种情况,结合《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事先对租赁物归属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事后又无法协商一致的,应当按照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租赁物的归属。在这种情况下,理论上而言,应当保障承租人的留购选择权。
留购选择权类似于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权和物权化而产生的一项权利,留购选择权既有助于承租人生产经营的继续进行,也解决了出租人所面临的租赁设备的最终处理问题,是处理租赁物时的最佳选择方案。应该指出的是,如果合同是因承租人拒绝支付或拖欠租金而解除的,则在出租人收回租赁物时,承租人不享有留购选择权。
本案例中,出租人新亚租赁公司不顾承租人赛乐药业有限公司租赁设备的要求,决定收回租赁物,显然剥夺了承租人享有的留购选择权。所以,法院认定,租期届满赛乐公司对租赁物制药设备享有购买选择权,新亚租赁公司对此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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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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