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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0 15:38:50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法律快车合同法栏目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十五种有名合同中的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和技术合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文章导航:十一、保管合同十二、仓储合同十三、委托合同十四、行纪合同十五、居间合同【正文】十一、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保

  核心内容:法律快车合同法栏目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十五种有名合同中的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和技术合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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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保管合同

  十二、仓储合同

  十三、委托合同

  十四、行纪合同

  十五、居间合同

  【正文】

  十一、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一)保管人的主要义务包括:给付保管凭证;妥善保管;不得转交他人保管;不得使用保管物;保管期届满时返还保管物及其孳息等。

  (二)寄存人的主要义务包括:告知保管物品的有关情况;支付保管费;声明贵重物品;按期提取保管物品等。[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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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委托合同

  十四、行纪合同

  十五、居间合同

  【正文】

  十二、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用的合同。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

  (一)保管人的主要义务包括:验收入库仓储物;安全保管;发现仓储物有变质或其他损坏的,及时通知存货人;储存期间届满时返还仓储物;对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等。

  (二)存货人的主要义务包括:说明保管物性质;支付保管费及各种费用;按时提货,否则要加收仓储费;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十三、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一)受托人的义务包括: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尽力办理委托事务;向委托人报告处理情况和结果等。

  (二)委托人的义务包括: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支付报酬等。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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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保管合同

  十二、仓储合同

  十三、委托合同

  十四、行纪合同

  十五、居间合同

  【正文】

  十四、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一)行纪人的义务包括:负担费用;妥善保管委托物;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承担赔偿责任等。行纪人应按委托人对价格的要求办理受托事务。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买入。委托人指定价格,经纪人低卖或高买的,应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同意,但经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有效。委托人指定价格,经纪人高卖或低买的,可依约增加报酬。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又协议不成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二)委托人的义务包括:及时受领买入的委托物;及时取回不能卖出或者撤回出卖的委托物;支付报酬。

  十五、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一)居间人的义务包括: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居间人促成交易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二)委托人的义务包括:居间人促成交易成立的,委托人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交易成立的,委托人不支付报酬,但可以支付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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