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校产等于家产吗?
导读:
丈夫生前投资办校,过世后妻子却擅将学校6万元资金转为他用。自以为校产就是家产的她,日前在市二中院领受了败诉判罚。
陈女士的丈夫是本市某民办职校的投资人之一,是该校常务副校长和项目总监,还掌管着该校的空白支票和财务专用章。去年3月,丈夫因病过世一个月后,校方便发现陈女士利用丈夫留下的支票,将职校账户上的6万元资金,转入了一家机械公司。校方当即向机械公司提出了异议,并希望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机械公司返还资金,后因找不到对方只得暂时撤诉。
为了讨还属于职校的6万元,校方只得将拒绝还钱的陈女士推上被告席,并且得到一审判决的支持。陈女士并不服气,她在上诉中提出,该职校是她丈夫生前一手投资、管理的,性质属于个人独资办学,因此学校办学过程中积累的收益,应该归她丈夫一个人所有,他过世后,自己理应继承享有学校的收益。她还表示,被划出的6万元钱,是职校同意给予陈女士的抚恤金,已经用于丈夫的丧葬事宜。
无论职校的性质及股东的组成,校产都不能视为股东家产。市二中院终审接受了职校方面的观点,在陈女士未能举证6万元系校方赠与的情况下,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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