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合同与物业所持合同一致
导读:
14日,本报刊发《小区公共收益被指遭物业公司私吞》一文后,引起业界关注。对于业主委员会反映物业公司涉嫌纂改《物业服务合同》一事,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吴先生表示,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一式三份,当时签订的合同其中一份已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共同送达至南昌市东湖区房管局备案存档。
16日上午,记者来到南昌市东湖区房管局。该房管局房管科吕建球科长在了解记者来意后,在档案室调出了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恒茂城市花园管理处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记者注意到该份《物业服务合同》第五条约定,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约定,收益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备案合同与物业公司所持有的物业服务合同一致。
对此,记者采访了江西国威律师事务所周泽高律师。周律师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将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送往房管部门备案,那么备案合同应当依法生效。但是,存在法律效力的前提必须是,备案合同条款不得与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
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肖群瑜律师表示,根据《物权法》第80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现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恒茂城市花园管理处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公共收益的分配,应按合同来履行;如果没有约定的,可根据《南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13条规定,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相应成本费用后,将收益的30%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益的70%纳入物业维修基金。
肖律师表示,如在合同期内,双方对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认为需要修改的,可以提出建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原合同;如果一方认为原合同的内容显失公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撤销权;如果一方认为合同内容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冲突,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裁决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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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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