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一方当事人签字的合同是否生效?(上)
导读:
【事件】
持有美国护照的吴女士于2005年1月28日在上海信义房产居间下,与松江新桥镇某别墅的业主秦先生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转让价格为265万元。合同付款协议第一条约定:签订合同后7日内,吴女士首期应支付111万元,其中5万元暂时存放在信义房产,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后一个工作日内,由信义房产转付申请人。合同违约条款规定:若吴女士没有在7日内付款,则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若逾期超过15天后仍未付款;则秦先生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吴女士须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别墅总价的20%。
【争议】
下家称未见上家签字
7天内付111万元,违约赔偿为20%,照理说是很重大的合约,可吴女士居然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现。秦先生也不催付,15天过去后,秦先生委托律师向吴女士发出律师函,通知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和赔偿责任。
由于双方事先合同约定:若出现争议必经仲裁,因此双方皆委托律师对簿仲裁庭。吴女士申辩自己确实在合同中签了字,但当时秦先生尚未在合同中签字,至于秦先生何时签字则不得而知。自己之所以未按规定时间付款,是因为没有收到合同原件,现在愿意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吴女士还声称自己没有同意 “售房人可单独解除合同,自己承担赔偿房屋总价20%”的条款,并认为20%赔偿的条款是秦先生事后自行添加上去的。
秦先生一方则认为,吴女士称其没有合同原本、不知道合同内容,故无法履行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吴女士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在合同上签字认可的行为已表明其对合同内容全部了解,并愿意受到合同内容的约束。而合同原本不在买卖双方手中的原因是因为原本正送公证处公证。此外,吴女士回复秦先生的律师函中也显示其完全知道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违约责任内容。吴女士违反合同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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