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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8 22:51:57 人浏览

导读:

买卖关系是一种参见的关系,买卖的形式有很多种,对于很多小物品有时候仅仅是口头交易然后完成金钱交付,那么如果口头买卖的双方当事人并不在一个地方怎么确定买卖合同的地点呢?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和大家一起讨论的法律问题是口头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买卖关系是一种参见的关系,买卖的形式有很多种,对于很多小物品有时候仅仅是口头交易然后完成金钱交付,那么如果口头买卖的双方当事人并不在一个地方怎么确定买卖合同的地点呢?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和大家一起讨论的法律问题是口头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一、口头买卖合同的订立方式
 
  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订立合同。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现代合同法之所以对合同形式实行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此。合同的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约定。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的优点是简便快捷,缺点在于发生纠纷时取证困难。所以,对于可以即时清结、关系比较简单的合同,适于采用这种形式。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以及较为复杂重要的合同则不宜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在实践中,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产生任何文字凭据,如人们在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求店主开具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而不能作为合同成立条件。但反而言之,只要有证据表明口头合同的成立,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头合同,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口头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规定,人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
 
  口头合同,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三、口头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二)、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1、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2、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3、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因此一般都是靠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买卖时双方一般都会约定一个地点,那个地点就叫做买卖的履行地,当然特殊情况还是以实际为标准。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口头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以及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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